♦ 傳統保羅觀 VS 保羅新觀

 

保羅新觀 傳統保羅觀
桑德斯(E. P. Sanders)、鄧恩(James Dunn)、賴特(N. T. Wright)。源於桑德斯等所闡釋的保羅思想
(第20世紀)
保羅新觀的形成是很長的一個過程。每位的大師有個人的獨特觀點。在極度自由和極度保守的神學光譜上﹐每個人站的位置都不同。
奧古斯丁、馬丁路德、加爾文以降的新教。源於馬丁路德等所闡釋的保羅思想(第16世紀)
『稱義』是加入神上帝的盟約關係,成為祂子民的一個成員。外邦人因為耶穌的寶血進入這盟約。單靠割禮,或遵守猶太人的潔淨禮和食物的戒律無法稱義。

賴特認為「從羅馬書三章24-26節看,稱義的意思是,那些信耶穌的人被宣告為真盟約家庭的一成員;當然也就是說,他們的罪得赦免了,因為這正是盟約的目的。」他繼續結論說﹕「福音才是關於耶穌的信息,『因信稱義』不是——於是展現了義,就是上帝對盟約的信實。」

 

『稱義』是白白恩典,強調基督的義,猶太文化和傳統信仰反而阻礙『稱義』

加爾文認為「上帝接納我們,向我們顯出恩惠,把我們當作義人,包含赦免罪惡和將基督的義歸給我們。」這就是「歸義」(imputed righteousness)的ˋ真諦。

「義」是個判決(verdict),不是種物質,不能給別人。所謂「稱義」是神稱我們為義,是神認定的。

「稱義」是一個法庭上用的字 (forensic, law-court) ,如同耶穌在路加福音18章說, 「我告訴你們,這人回家去比那人倒算為義了。」18:14

我們被算為義,不是因為神把基督的義給我們 (imputation),而是我們在基督裡 (in Christ)。

 

稱義比較不是救贖論(如何得救),而是教會論(何謂神子民)

「義」可以歸給或注入( Imparted/Imputed)
上帝揀選了以色列,又賜下律法。其含義是兩層的;(一)上帝獎賞和處罰罪過,(二)律法提供贖罪的辦法。

因為贖罪的途徑,盟約關係得以維持和重建,而所有因服從而能留在盟約的人,上帝的憐憫並救贖屬於他們,他們將可以得救。

「揀選和最終的救恩算是神的憐憫,而不是人的功績。」

 

猶太主義者(Judaizer努力遵守律法,幾乎都全成了法利賽人。靠宗救行為而拒絕耶穌的救恩。
猶太教並非一個行律法自義的宗教,相反地,他們視律法為神所賜的恩典。保羅評擊的不是律法本身,而是律法被誤用成了社會隔閡,成為身分的標章。 路德將「行律法」理解為靠律法主義(legalism)、功德賺取神的悅納。因此,基督教與猶太教被視為彼此對立(antithesis):一個靠肉體、驕傲,一個屬靈、謙卑。

 

這種「醜化」猶太教,其實是十六世紀的角度,將猶太教變成中古世紀教會

猶太人也相信因信稱義,整個猶太歷史不僅有律法也有救贖。因此猶太教也是信心的宗教,強調神的恩典和赦免,它從來不是靠行為的宗教;保羅也沒有這樣指責猶太教。

羅馬書和加拉太教會的問題,探討不僅是救贖論的問題,還有教會學和社會學上的問題。保羅寫這兩本書的目的,是為了拆除文化的優越感,並幫助猶太人明白,外邦人也同樣可以參與神的盟約。

傳統的保羅觀認定,猶太人身受法利賽人的影響,以為遵守舊約律法就能得救,不相信因信稱義
強調教會論

 

猶太人認為自己得救,不是因為自己的善行,而是因為自己是神的子民(亞伯拉罕的後裔)。遵守律法不是使他進入亞伯拉罕之約,而是使他留在盟約中。

保羅談到律法的問題,不是批評猶太人用它教導人靠行善得救,而是批評猶太人用它排除了外邦人。所以保羅講「因信稱義」,是要解釋外邦人如何成為神的子民(為何不需先做猶太人),而不是僅僅教導人該如何獲得救恩。

從救贖論(救恩、重生、信心、罪咎、悔改和成聖,都和稱義連接起來)和教會論相連
肯定猶太文化、舊約信仰。「守律法」是關乎維持猶太教徒的身分,有利於外在的辨識,不要因此全都歸類為律法主義。 批評猶太文化、反對舊約刻板的律法主義。認為彌賽亞(基督)的救恩,是突發事件的歷史里程碑,跟猶太教無涉
缺點;在傳統的學術用語之後,隱藏著自由神學 缺點;文化的斷層,進一步導致對猶太文化的鄙視甚至仇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