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羅在哥林多後書11章24-25節曾說:他「被偤太人鞭打五次,每次四十減去一下;被棍打了三次;被石頭打了一次,遇著船壞三次,一晝一夜在深海裡。」
而照主後2世紀下半一本《保羅與帖克拉行傳》(The Acts of Paul and Thecla) 的描述,保羅是「身材矮小,頭上薄薄一層頭髮,彎曲的腿」,這裡所說「彎曲的腿」,很可能是五次每次四十減去一下的鞭刑所造成的。
「四十減去一下」的鞭刑來自摩西律法條例,照申命記25章1-3節所記載:「人若有爭訟,來聽審判,審判官就要定義人有理,定惡人有罪。惡人若該受責打,審判官就要叫他當面伏在地上,按著他的罪照數責打。只可打他四十下,不可過數;若過數,便是輕賤你的弟兄了。
」這裡所說的若超過40下的鞭打,就是「輕賤你的弟兄了」,因為一個被鞭打超過 40 次的人,可能不被視為珍貴的人類同胞,而這也可能就是40減一下的原因吧!
摩西律法同時也規定了鞭打的懲罰,這是用一根棍子根據人所犯的罪行,並考慮動機、情況等來決定鞭打的次數。審判官還必須讓他跪倒在地,並按數字對他進行鞭打,以與他的惡行相對應。
然而,摩西頒布的律法是不允許殘酷的懲罰,因為懲罰的目的是糾正,而非惡毒性的報復;如箴言20章30節所說「鞭傷除淨人的罪惡;責打能入人的心腹。」因此,鞭打者如果超過了法定的鞭打次數,也會受到懲罰。
所以,鞭打者會將鞭打次數限制在39下,以免超出而觸犯法律。 偤太律法Halakha也說,鞭打規定必須以三為一組,因此總數不能超過39。
另外,偤太的《塔木德》也對鞭刑的實施做出了詳細規定,除了鞭刑的罪名得到明確的界定外, 39下成為標準,以避免錯誤地超過40下的危險。
而且,為了防止鞭打致人於死,首先要對被鞭打者進行身體檢查,以確定他能否安全地進行鞭打的次數;如果檢查結果不行,鞭打將被推遲一天或更晚,直到罪犯適合接受鞭打。
而且罪犯在鞭打過程中如果出現身體症狀,也將被釋放,這樣他就不必再忍受無法承擔的更多鞭打。
若與羅馬法律中的鞭刑比較,偤太律法的鞭刑仁慈多了,儘管以現代眼光來看鞭刑是不人道的懲罰。在羅馬帝國法律,鞭打經常是被用來釘十字架刑罰的前奏。
根據福音書的記載,耶穌基督在被釘十字架之前也曾遭受此鞭打酷刑。羅馬的鞭子刑具通常使用帶有小金屬或骨頭的尖端,這種裝置容易造成嚴重創傷,例如可從身體上撕下肉塊,除了造成劇烈疼痛外,受害者還會因失血過多而陷入休克狀態。
照主前195 年羅馬所頒佈的lex Porcia法律,羅馬公民可免除鞭打或釘十字架的侮辱性懲罰,但非羅馬公民卻不行。主前1世紀的古羅馬詩人Horace,在他的諷刺詩中就提到了這種可怕的鞭子,而受懲罰的人會被脫光衣服,綁在一根低矮的柱子上,或被鎖在一根直立的柱子上,而兩名鞭打手會進行交替鞭打,從裸露的肩膀開始,一直到腳底;而且擊打的次數是沒有限制,通常大多不致於打死受害者。
儘管如此,古羅馬歷史學家李維(Livy)和偤太歷史學家約瑟夫(Josephus) 也都報告了鞭打案件,說受害者仍被綁在柱子上時就死了。羅馬政治學家西塞羅(Cicero)也說,這些被鞭打的人被帶走後不久就死了。
我們可以說,羅馬的鞭刑雖然不是一種處決方式,但在許多情況下它確實殘酷到足以致命。而其目的不僅是對受刑者造成巨大痛苦,而且是貶低和侮辱。
它被認為是一種有辱人格的懲罰形式,而這種懲罰只適用於奴隸和非羅馬人,並在公共場合進行。想想:我們的主耶穌在被釘十字架前,不是受此殘酷的鞭打嗎?由於身體受此殘酷鞭刑,我們的主耶穌因而變得軟弱,甚至無法背起十字架一路走到各各他。
第3世紀的教會歷史學家該撒利亞的優西比烏(Eusebius of Caesarea) 也曾以生動、恐怖的細節描述了鞭打的場景。他說:「當旁觀者看到他們被鞭子撕裂,以致身體隱藏的內部部分,包括他們的腸道和肢體都暴露在外時,他們感到非常驚訝。」
記得,我們的主耶穌就是受到如此殘酷的羅馬鞭刑,而先知以賽亞在很早的時代就這樣預言說道:「他為我們的過犯受害,為我們的罪孽壓傷。因他受的刑罰,我們得平安;因他受的鞭傷,我們得醫治。」
但願在待降-聖誕季節期間,我們以此反思主耶穌再臨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