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得寬恕,也仍要承擔〞,再思〝廉價的恩典〞:悔改≠必然原諒,倫理神學中的責任承擔
【悔改是否等於被原諒?】
當代文化中,〝悔改〞經常被簡化為情緒性的懊悔,或是求得寬恕的策略性語言,甚至成為社會輿論壓力下的公關手段。
無論是社交媒體上流行的〝道歉文化〞(apology culture),還是宗教語境中強調〝認罪得赦免〞的講章語言,都容易忽略悔改中關於責任承擔的倫理要求。悔改,是否真的只是說一句〝對不起〞,然後期待對方的寬恕?
本文探討:從倫理神學視角再思〝廉價的恩典〞與〝責任承擔〞。一個真正悔改的人,並非訴求他人的寬恕作為回應,而是願意承擔罪行所造成的一切後果,包括 #被拒絕寬恕。
悔改,不應是一種工具性手段,目的不應在於獲得關係修復的 #便利;相反,它應是一種在倫理上自我揭露,並承認自己必須背負後果的 #責任姿態。
此種姿態,不但要求面對自己行為的道德意識,更是一種信仰中的倫理實踐。
悔改不只是靈性行為,也是一種對〝承擔〞的倫理自覺,是在無保證被原諒的情境下,依然選擇面對罪與後果的勇氣。
【聖經神學基礎:悔改與責任的關聯】
A. שׁוּב與悔改的行動轉向
在希伯來聖經中,描述悔改的核心字彙是〝שׁוּב〞,原意為〝回轉、歸回〞。這字在先知文學中尤為常見,如耶利米書 18:11:〝你們各人當回頭(שׁוּבוּ)離開所行的惡道,改正你們的行動〞,悔改並非單指內心懊悔,而是具體的行為轉向與倫理修正。
Heschel 指出(先知神學):先知的語言並不鼓勵情緒性悲傷,而是對行為的改變提出倫理上的緊迫呼籲。這種〝轉向〞往往與回應上主的約:律法(Torah)有關,而違背這盟約者,即便內心懊悔,也需接受律法懲戒/律法要求(與人的關係:如償還、與神的關係:如祭禮)。因此,悔改與承擔後果並非矛盾,而是內在一致的倫理結構。
B. μετάνοια與新約中的倫理悔改
進入新約語境,μετάνοια 通常被譯為〝悔改〞,但其語源意涵為〝改變心意/思維〞(動詞形式μετανοέω ,μετᾰ = 在⋯之後/改變prefix indicating change;νοέω = 理智/思考perceive by the eyes)。在馬可福音 1:15,耶穌宣告:〝時候滿了,神的國近了,你們當悔改(μετανοεῖτε),信福音。〞這呼籲包含的不僅是信仰轉向,也是倫理選擇(心意/思維)的徹底改變。
Karl Barth曾指出:悔改是一種否定罪的行動,不是為了尋求人的赦免,而是因對上主真理的認知而產生的責任結果。若悔改是一種對上主真理的回應,那麼即使人不赦免我,我仍然必須悔改,並承擔倫理後果。
C. 悔改中的倫理承擔:聖經人物範例
大衛的悔改(詩篇51篇)
大衛在與拔示巴的事件中犯罪後寫下悔罪詩:〝我向你犯罪,惟獨得罪了你〞(v.4)。但即使得上主赦免(撒下12:13),他仍須承受兒子死亡與家庭悲劇的後果。這並非神的〝記仇〞,而是:即使在赦免中,罪的倫理後果(影響與破壞)仍然存在。
撒該的悔改(路加福音19:8)
撒該在面對耶穌時,不只是信靠,更主動表明〝我若訛詐了誰,就還他四倍〞,這是舊約補償律的倫理實踐(參出22:1)。悔改在此不是求得赦免,而是
#主動承擔與彌補 的行動表現。
彼得否認耶穌後〝痛哭〞,但之後他並未要求門徒原諒他,〝不認主〞不會因悔改變成正確的事,而彼得的選擇,是在使徒行傳中 #重新承擔見證的責任。
【寬恕是否為悔改的必要結果?】
A. 被赦者的責任,馬太福音18章的雙重教訓
耶穌在馬太福音18:21–35 所講述的比喻,常被理解為〝信徒應當無條件寬恕〞的教導。彼得問:〝主啊,我弟兄得罪我,我當饒恕他幾次?七次可以嗎?〞耶穌回答:〝我對你說,不是七次,乃是
#七十個七次。〞這段經文,經常被引用來說明:既然我們不斷得罪上主、仍蒙寬恕,我們也應當同樣寬恕他人。
但耶穌接著說了一個 #惡奴才比喻:一個僕人被赦免了極大的債務,卻不肯赦免同伴的小債,最後被主人大發雷霆、重新追討債務,並交給掌刑的(太18:34)。
這不僅提醒人要寬恕他人,更強調:若你得了赦免,卻不肯寬恕他人,這種恩典將被取消,你將面對更大的審判。
因此,這段經文不單是講〝饒恕別人〞,更是對〝已被赦免者〞的倫理要求:你如何回應他人對你的冒犯,將彰顯你是否真的理解了上主的赦免。
B. 寬恕是他者的自由,而非悔改的報酬
從倫理神學角度而言,寬恕是屬於受傷他者的倫理選擇,而非悔改者可以主張的〝應得權利〞。
若悔改變成一種〝為了被赦免〞的操作,那就將寬恕商品化,陷入潘霍華所稱的〝廉價的恩典〞。
潘霍華在《The Cost of Discipleship 作門徒的代價》中痛斥這樣的屬靈態度:
Cheap grace is the grace we bestow on ourselves. Cheap grace is the preaching of forgiveness without requiring repentance, baptism without church discipline, Communion without confession…. Cheap grace is grace without discipleship, grace without the cross, grace without Jesus Christ, living and incarnate.(Dietrich Bonhoeffer)
〝廉價的恩典是我們自己賜給自己的恩典,是不要求悔改的赦罪,是沒有教會紀律的洗禮,是沒有認罪的聖餐,是沒有個人認罪的赦免。廉價的恩典是沒有門徒訓練的恩典,是沒有十字架的恩典,是沒有活著、成為肉身的耶穌基督的恩典。〞
若悔改只是為了得到赦免,而不包括承擔罪行所帶來的現實後果,那便不是〝真正的悔改〞,而是逃避責任的靈性偽裝。
C. 悔改的倫理責任:即使不被原諒,也要悔改
真正悔改的人,不是期待別人一定原諒自己,而是即使不被原諒,也願意承擔一切後果。這種悔改,是倫理上的道德成熟(moral maturity),是願意活在〝未被赦免的懸置狀態〞中,仍不放棄修復、承擔與悔改。
這正是神學倫理與文化實踐之間最困難卻最深刻的張力。它也是耶穌十架的寫照:他為罪人死,不是等罪人先悔改,而是預先承擔世界之罪的重量。
十字架不是悔改者的保障,而是責任的邀請。
【〝愛仇敵〞不是撤銷責任;赦免不是停止追究罪行】
A. 〝愛仇敵〞不是是非不分
耶穌在馬太福音5:44 說:〝只是我告訴你們:要愛你們的仇敵,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這句話常被誤讀為〝放棄控訴〞、〝拒絕求償〞、〝讓惡人逃避後果〞,這其實是一種對耶穌倫理的簡化與稀釋。
在同一章,耶穌並沒有說不要行義、不要正直、不要伸張真理,而是指出:不要用暴力回應暴力,不要以惡報惡。因此,〝愛仇敵〞的核心不是取消公義,而是:#離開報復與審判,這些不視為自己的責任;注意,聖經從來沒有否定:堅持讓公義得以完成。
以賽亞書指出真正的悔改是為人伸冤行善:
〝你們舉手禱告,我必遮眼不看⋯你們要洗濯、自潔,從我眼前除掉你們的惡行,要止住作惡,學習行善,尋求公平,解救受欺壓的;給孤兒伸冤,為寡婦辨屈〞(以賽亞書 1:15-17)
耶穌自己面對不義審判時沉默不辯(太27:14),卻也對作假見證者與宗教偽善者嚴厲批判(太23章);他赦免釘他十字架的人(路23:34),但並未否認罪與義之間的界線。
這些人的作為仍然是錯的,赦兔不會叫人是非不分,赦免並不等於道德相對主義。
〝愛仇敵〞的愛,是停止仇恨產生罪惡,讓位給公義作主:分別是非。
B. 真正的愛,是幫助人面對自己的行為後果
在倫理神學中,〝愛〞不只是情感上的憐憫,更是一種願意承擔別人的善意責任(benevolent responsibility)。當一個人犯罪時,若我們因〝愛〞而阻止他承擔責任,實際上是使他停留在犯罪者的身分中、無法面對真我,也無法成長與悔改。那不是愛,是助長。廉價的赦免只會強化人逃避真理的慣性。
〝Cheap grace is the preaching of forgiveness without requiring repentance, baptism without church discipline, Communion without confession. Cheap grace is grace without discipleship, grace without the Cross, grace without Jesus Christ, living and incarnate
廉價的恩典是宣講赦免卻不要求悔改,是有洗禮卻無教會紀律,是有聖餐卻無認罪,是有赦罪卻無個人懺悔。廉價的恩典,是沒有門徒訓練的恩典,是沒有十字架的恩典,是沒有那位活著、成為肉身的耶穌基督的恩典。〞
(Dietrich Bonhoeffer:《The Cost of Discipleship作門徒的代價》﹚
愛,若不指向十架與悔改的真理,它就成為欺騙。愛,應當包含讓人面對破碎與後果的勇氣。這是 #負責任的愛,而不是逃避衝突的溫情主義。
C. 〝愛仇敵〞是實踐正義的動力,不是阻礙
當一個加害者真正悔改時,他不應要求他人立刻寬恕他,或以〝你是基督徒你應該愛我〞來作為道德操控。真正的悔改者會說:〝即使你永遠不原諒我,我也願意承擔我所犯的罪。〞
相反地,真正的受害者若選擇赦免,也不代表她放棄了為自己、為其他受害者爭取公義的行動。這不是缺乏愛,而是 #讓赦免具有歷史與倫理的深度。赦免若與責任分離,就變得廉價;而責任若缺乏赦免,也可能轉為報復與仇恨。
愛仇敵與要求公義,並非衝突,而是互補。
在公共倫理中,承擔後果不等於拒絕赦免,而是讓赦免有具體重量。例如在真相與和解的歷史過程中(如南非 TRC),猶太與德國後納粹的赦罪討論,都顯示出:公共悔改與負責,是愛與赦免能夠發生的條件。沒有真相、沒有責任的認定,便沒有真實的赦免;而愛仇敵,也就是呼喚他(仇敵):成為能夠承擔後果與修復的道德行動者。
Miroslav Volf 在《Exclusion and Embrace》中指出:
Forgiveness is not simply an act that negates justice; rather, it affirms justice in the very act of transcending justice.”
赦免並不僅僅是否定公義的行動;相反,它正是在超越公義的行為中肯定了公義。
Every act of forgiveness enthrones justice; it draws attention to its violation precisely by offering to forego its claims.
每一個赦免的行動都是在尊崇公義;因為赦免正是透過放棄對公義的訴求,讓人看見那公義曾被違犯。
〝愛仇敵〞與Forgiveness不是放棄追究,而是在讓位中彰顯公義。〝愛仇敵〞與Forgiveness不是停止公義。愛中追究罪行,是〝邀請別方〞踏入面對自己行為的空間。要求犯罪者承擔後果,並不是缺乏愛,而是對他最深的尊重與呼喚。
這樣的愛,不是讓人〝舒服〞,而是讓人〝悔改〞;不是逃避衝突的善意,而是走進十架式的共苦與修復。
〝愛仇敵〞的命令,不是取消對錯、責任與後果的界線,而是拒絕報復、選擇修復;不是讓罪人逃避懲罰,而是呼召他成為承擔罪行後果的責任者。愛的極致,是盼望他悔改,不是為他包庇罪惡。
【赦免與追討的張力:再思〝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
上主在他面前宣告說:〝上主,上主,是有憐憫 有恩典的神,不輕易發怒,並有豐盛的慈愛 和誠實,為千萬 人存留 慈愛,赦免 罪孽、過犯,和罪惡,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 直到 三、四代。〞
〝וַיַּעֲבֹ֨ר יְהוָ֥ה ׀ עַל־פָּנָיו֮ וַיִּקְרָא֒ יְהוָ֣ה ׀ יְהוָ֔ה אֵ֥ל רַח֖וּם וְחַנּ֑וּן אֶ֥רֶךְ אַפַּ֖יִם וְרַב־חֶ֥סֶד וֶאֱמֶֽת ׀ נֹצֵ֥ר חֶ֨סֶד֙ לָאֲלָפִ֔ים נֹשֵׂ֥א עָוֺ֛ן וָפֶ֖שַׁע וְחַטָּאָ֑ה וְנַקֵּה֙ לֹ֣א יְנַקֶּ֔ה פֹּקֵ֣ד ׀ עֲוֺ֣ן אָב֗וֹת עַל־בָּנִים֙ וְעַל־בְּנֵ֣י בָנִ֔ים עַל־שִׁלֵּשִׁ֖ים וְעַל־רִבֵּעִֽים׃〞
出埃及記34:6–7記載上主在西奈山重新與以色列立約,並自我啟示上主的本質。這段宣告,不僅深深影響了整本希伯來聖經,更成為後續經文(如民數記14:18;詩篇86:15;那鴻書1:3)反覆引用與默想的核心信仰內容。當我們從倫理神學角度閱讀這段經文時,會發現:上主的赦免,並不意味著對罪責的取消,而是展現出赦免與追討之間的神聖張力。
A. 上主赦免罪孽,卻萬不以有罪為無罪
這段經文的重點句是:〝赦免罪孽、過犯與罪惡,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這兩個看似對立的宣告,其實呈現出一種神聖的平衡:上主赦罪,是出於他的慈愛;但他並非視罪如無物,上主仍然堅持真理與公義的原則。這不僅避免人將赦免誤解為倫理上的〝撤銷責任〞,更確立了悔改之中〝承擔後果〞的必要倫理內容。
原文的語句〝וְנַקֵּה לֹא יְנַקֶּה 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直譯是〝潔淨的,他必不潔淨〞,是希伯來文的加強語氣雙重否定,表達 #強烈立場,強調即使上主願意赦罪,也絕不等於對罪責的模糊或撤銷。他所施的赦免,是一種在真理與公義中實現的赦免,上主赦免罪,正是因為上主不會對有罪者視若無睹。
B. 罪的後果,三、四代的影響力
經文提及〝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這並非機械式的咒詛延續,而是對於罪之社會性、群體性與歷史性後果的警告。在古代近東語境中,〝三、四代〞是表達後果可觸及整個家族與世代的慣用語。這是一種倫理現實的揭示:一個人的罪可能對他人造成深遠影響,即使當事人悔改,也不能簡化或消除這些結果。
從倫理神學觀點來看,這呼應了〝悔改〞不僅是個人與上主之間的內在改變,也涉及對歷史責任的承擔,與對群體創傷的修復。
罪的後果,若無視於人與人之間的影響與公義要求,悔改就淪為抽象的屬靈語言,而非可驗證的責任實踐。
C. 上主的性情:公義與慈愛並存
這段經文,以多重形容詞描繪上主:〝有憐憫有恩典〞〝不輕易發怒〞〝有豐盛的慈愛與誠實〞。其中〝上主,是有憐憫有恩典的神אֵל רַחוּם וְחַנּוּן〞,這是形容神的本質。רַחוּם 來自〝子宮〞隱含﹕如母親般溫柔的憐憫感。而 חֶסֶד(慈愛)與 אֱמֶת(誠實)特別顯示:上主在慈愛中,並未放棄他的信實與真理。
這提供倫理神學一個核心原則:赦免的行動,並非放棄問責,而是要基於愛與公義的深度整合。正如潘霍華所強調,若悔改只是為了獲得赦免,而無意承擔後果,那便是〝廉價的恩典〞。
反之,真正的悔改,必須進入基督十架所顯明的承擔之道:一條通往責任、羞辱與恢復的道路。
D. 悔改不是操縱赦免,而是回應真理的責任
本段經文對〝當代悔改神學〞提出挑戰。當代文化往往強調寬恕、接納與內在釋放,但若悔改僅為求得赦免而非承擔後果,便落入了潘霍華所批判的〝無代價的救恩〞。
上主的啟示提醒我們:即便人已悔改,上主亦赦免,但罪的後果仍可能在歷史與關係中繼續存留。這不代表悔改失敗,而是倫理責任的必然延伸。
出埃及記34:6–7 ,不是一段抽象的神學告白,而是對每一個悔改者提出的倫理呼召:承認罪、接受赦免,就是勇敢背負後果,進入修復的歷程。這正是恩典不被廉價化的方式,也是悔改成為真實倫理行動的根基。
【〝新造的人〞的倫理詮釋】
保羅在《哥林多後書》5:17 宣告:〝若有人在基督裡,他就是新造的人;舊事已過,都變成新的了。〞(和合本)這節經文經常被用來描述信徒得救後的身份更新,但若將之單純理解為舊事一筆勾銷的靈性重生,反而可能削弱其深層的倫理意涵。
A. 創造與轉變
〝新造的人καινὴ κτίσις〞,其中 καινὴ 並非表示絕對〝全新〞、未曾存在的事物,而是指性質上的更新與質變,是已有存在的深層轉化。κτίσις 指的是〝受造物〞或〝創造〞,強調這種改變是出於神的行動,而非人自我努力重建的結果。
這表示:在基督裡成為〝新造〞,不是抹去過去的歷史與傷痕,而是從神的創造力中得著更新,使人有能力面對與承擔那過去的歷史,並在其中活出新的倫理實踐。
B. 舊事已過,不等於責任消失
〝舊事已過〞(τὰ ἀρχαῖα παρῆλθεν)這句,παρῆλθεν(已過去)是指一個時代或狀態的終止,但並不等同於〝與我無關〞或〝不必再提〞。
保羅並未說人可以忘記或逃避過去的罪與責任,而是宣告:過去的罪不再是人的身份根據;人在基督裡有新的可能與力量去承擔、修補、轉化那些後果。
這也與《出埃及記》34:6–7 所呈現的神聖張力一致:上主赦免,但仍追討;人雖重生,卻也被呼召進入一個要面對現實與修復創傷的倫理旅程。
C. 〝新造〞的倫理呼召
成為〝新造的人〞不是靈性的逃避,而是倫理的出發。悔改若是真的,就必須反映在具體的責任行動上。這種更新並不免除人對他人所造成傷害的承擔,反而使信徒能以更新的身份,在恩典中學習補償、修復與重建。
這也正是保羅在前文所說:〝基督的愛激勵我們〞(5:14)、〝一切都是出於神;他藉著 基督使我們 與他和好,又將勸人與他和好的職分賜給 我們〞(5:18)
悔改者,不僅是蒙赦免的人,更是被差遣進入世上:作為和好器皿的人。這一切都有賴於在基督裡的〝新造〞,不是斷裂歷史,而是轉化歷史。
【〝新造的人〞:莫特曼的詮釋補充】
A. 〝新造的人〞:生命的盼望
莫特曼(Jürgen Moltmann)在其著作《Theology of Hope盼望神學》與《The Crucified God被釘十架的神》中指出,〝在基督裡的新造〞不是個人靈性上的抽離或逃避,而是對未來的參與與當下歷史的承擔。
他認為基督的復活,不只是對死亡的勝利,更是對〝舊世界秩序〞的逆轉,是呼喚人走向一個轉化歷史、實踐公義的未來方向。
〝To believe means to cross in hope and anticipation the bounds that have been penetrated by the raising of the crucified⋯In this hope the soul does not soar above our vale of tears⋯nor does it sever itself from the earth.
信,就是在盼望與期待中,跨越被釘十字架的復活所穿透的界限⋯⋯在這盼望中,人的靈魂並不從我們的淚谷之上翱翔⋯⋯也不與大地分開割裂。
If one hopes for the sake of Christ in the future of God⋯and yet⋯he cannot passively wait for this future… he must…already here be in correspondence to it in the active renewal of life⋯⋯its power of hope is able to mediate faith to earthly needs and to lead it into real life.〞
若有人因基督而盼望上主的未來,那麼他便不能對這未來被動等待⋯⋯他必須在當下的生命更新中,與這未來相呼應⋯⋯這盼望的力量能將信仰引導至地上的需要,並帶領它進入真實的生活。
(Moltmann, Theology of Hope, 1964)
B. 〝新造的人〞:倫理責任與歷史修復
莫特曼指出:基督徒在成為新造之人的同時,也被差遣進入尚未完全被轉化的世界,成為實踐盼望與修復之人。
對莫特曼而言,〝新造〞並不是取消歷史,而是將歷史帶入神所應許的新創造中;不是讓人與過去的自己斷裂,而是使人在悔改與修復中被更新。
因此,若一個人自稱悔改、重生,卻拒絕面對自己過去所造成的傷害,無意修補受害者所承受的後果,那麼這種〝悔改〞只是 #對恩典的虛假消費,對未來的逃避。
C. 〝新造的人〞:〝已經〞與〝尚未〞之間
這正與保羅在哥林多後書5:17–18 所強調的〝和好的職事〞一致:悔改者,也成為他人悔改與修復之路的同行者。〝在基督裡的新造〞應理解為一種轉向未來的行動呼召,而非現實責任的免除。
悔改,是被赦免的開始,也是承擔創傷後果的開始;新造,則是因為已得赦免,所以更能走進修復歷史與人際創傷的漫長過程,而不失去盼望。
基督的復活不是一種抽象的屬靈保證,而是對未完成歷史的呼召。新造的人,活在〝已經〞與〝尚未〞之間,是承擔者而非逃避者。
基督徒的信與望不是逃離世界,而是積極回應歷史,承擔使命,活出未來的記號。
【簡列倫理神學觀點:悔改作為承擔後果的責任行動】
A. 奧古斯丁神學中的懺悔實踐
奧古斯丁在神學傳統中,懺悔(penance)是一項包含三重要素的聖事:認罪(confession)、悔罪(contrition)與補贖(satisfaction)。其中〝補贖〞意指在神赦免人之後,信徒仍應以具體行動補償罪行所帶來的損害。
奧古斯丁強調:〝人的罪雖已因恩典而赦免,但他對社群與他人所造成的裂痕,需要透過愛與行動來修補。〞
這神學觀點,拒絕將赦罪視為法律上的一筆勾銷,而主張悔改包含道德責任的履行。補贖行為不僅是儀式性的懲罰,更是一種倫理修復與社會重建的努力,顯示悔改的行動性與承擔性。
B. 巴特與潘霍華的視角
雖然宗教改革強調〝因信稱義〞,但這並不等於否認悔改的倫理實踐。信心與悔改並非兩條平行的救恩之路,而是在基督裡同時發生的生命轉向。
巴特(Karl Barth)在《Church Dogmatics教會教義學》指出,悔改是一種真實的信靠行動,是人在上主面前誠實地承認過犯,轉向基督的具體責任(Church Dogmatics IV/1)。
Karl Barth強調,悔改的生命不只是領受赦免,也包含對罪責與過去現實後果的面對與承擔。悔改者乃是那已知罪而不掩罪、既蒙赦而仍背負罪痕的人。Karl Barth的說明,表達赦罪與承擔並非矛盾,而是在倫理上構成悔改的雙重實踐:既因恩典得以站立,也因責任而學習順服。
潘霍華在《The Cost of Discipleship作門徒的代價》,深刻揭示悔改不只是內心情感的轉變,而是一種具體且實踐性的〝跟隨基督〞行動。他批判〝廉價的恩典〞只是讓人逃避承擔、拒絕實踐的自我安慰,而〝貴重的恩典〞則呼召信徒踏上受苦之路、願意承擔十架的羞辱與責任。
他指出,悔改若不能引向行動與受責的勇氣,就淪為對恩典的濫用。真正的悔改,是進入那使人失去地位與信任的現實,卻仍然選擇走向基督的道路:因為這不只是得赦免,而是捨己跟從。
只有願意為錯誤受責備、失去地位與信任的人,才是真正悔改的信徒。這樣的悔改並不依附於他人的回應(如寬恕),而是一種信仰中的倫理自主(ethical autonomy)。
C. 承擔與他者:對寬恕倫理的非工具化回應
倫理神學關鍵的一點,是拒絕將他人〝原諒我〞的行為,當作悔改的必要條件或終點。Paul Ricoeur在《記憶、歷史、遺忘》一書中指出,寬恕應是一種無條件的他者行動,悔改者無權要求或操控寬恕。
因此,真正的悔改不應是向他人〝交換〞或〝購買〞寬恕,而是尊重他者不原諒的自由,並在這種不確定中,持續活出悔改的倫理責任。
此一觀點對基督徒形成挑戰:我們是否願意在未被寬恕、不被理解的處境中,仍持守悔改,並承擔錯誤所帶來的社會與關係後果?這正是悔改的倫理性,超越情緒性的一大指標。
【悔改倫理的當代挑戰與實踐】
A. 公開悔過文化的倫理空洞
在當代媒體與網絡時代中,道歉與悔過常常流於形式主義。從政客、企業家到名人,〝道歉聲明〞成為危機處理手段工具,形成一種特定的悔改文化(repentance culture)。
這種文化表面強調姿態性的宣示(performative declaration),卻在倫理層面缺乏真正的深度與誠意。
學者指出當代的悔改行為,往往以維護或修復受損形象(image restoration)為主要目的(如William L. Benoit:Image Repair Theory形象修復理論、Jennifer Lind:《Sorry States: Apologies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探討了國家如何透過〝表演性的悔改〞來應對歷史暴行,指出這些道歉往往具有高度的象徵性,而非倫理轉向),〝悔改行為〞成為一種符號性行動,而非源自真誠的承擔與倫理轉向。
悔改,因此被異化成一種:social interaction strategy 社會互動策略,使真正負起責任的行動,變得罕見且更為困難。
在這種文化氛圍中,個體與組織往往習慣操弄話語策略來迎合公眾期待,卻未能切實落實應有的責任與後果承擔。人們學會了〝說對的話〞,卻不學習〝承擔該承擔的事〞,這正是當代悔改文化所面臨的重大倫理挑戰。
B. 未被原諒的悔改:十架倫理的實踐與神學教育的任務
在真實的生命處境中,悔改者往往面對〝我已悔改,對方仍不願原諒〞的局面。這正是倫理實踐進入張力地帶的時刻。基督徒是否只在〝被原諒〞的情況下才認為自己悔改〝有果效〞?抑或,即使一生未被原諒,也仍選擇不逃避錯誤的後果,並以行動表明悔改的真實?
潘霍華的十架倫理,提供一種典範:正因為基督為我們承擔罪,信徒也被呼召進入一種非功利的、甘願受責的生命樣式。悔改的倫理,就是在不能控制的關係殘破中,仍選擇背負責任。
這一倫理視角對教會牧養構成深刻挑戰。牧者應培養信徒理解:悔改不只是感受,也不是通往好結局的門票,而是活在〝承認罪、承擔責任〞中的門徒訓練。神學教育亦需強調〝非對等寬恕〞下的悔改倫理:即使我未被饒恕,仍須悔改,仍須修復,仍須愛。
這不但符合聖經的福音精神,也正是教會作為〝責任共同體〞的重要見證。
【 《密陽》:當赦免失焦,悔改變質的倫理危機】
2007年由李滄東執導的電影《密陽》(Secret Sunshine),為當代神學與倫理提供一個深刻的反思文本。劇情講述申愛(由전도연 全道嬿飾)在喪夫後帶兒子搬回丈夫的故鄉密陽,結果兒子被綁架殺害。
身陷極度哀痛的她接觸教會信仰,經歷了一段深刻的屬靈轉變,甚至願意原諒殺害她兒子的兇手。然而,當她懷著饒恕的心前往監獄探望兇手時,卻發現他已經〝悔改信主〞,更面帶平靜地告訴她:〝上主已經赦免我了。〞
這一幕成為整部電影最具神學震撼力的時刻:原應由受害者主動給予的赦免,似乎被加害者透過宗教悔改〝預先取得〞了;而申愛的寬恕,反而變得多餘、失效,甚至被反過來作為兇手〝信仰見證〞的一部分。
此情節揭示出一個重要倫理問題:若悔改只是內心的懊悔與神學語言的表述,而未包含與所傷害的他者對話、修復與承擔,那麼這種〝悔改〞是否反而成為道德逃避的機制?
兇手的悔改固然可能為真,但若他從未主動承擔對受害者母親造成的創傷,是否構成一種〝倫理反常〞(ethical perversion)?
Paul Ricoeur指出,赦免並非可由第三方〝代替〞完成,它涉及受傷的主體能否自由地賦予未必值得的第二次機會。若僅以〝神已赦免我〞的神學表述作為倫理閉環,那將是對悔改的簡化,對赦免的暴力佔用,也對受害者的創傷視而不見。
這種神學與倫理的錯位,正是今日教會面對公共悔改與受害者倫理時的挑戰:悔改是否有具體行動的指向?是否涉及責任承擔、重建信任與公共性補贖?
若悔改被簡化為一種〝心裡對神認罪〞的內在儀式,那麼它將可能遮蓋/包庇,而非治癒世界的創傷。
【悔改不是結束,而是開始】
真正的悔改,並不是為了交換赦免或逃避譴責的手段,而是人在面對自己的過犯時,活出信仰的責任:在新造自由中承擔的生命姿態。它是一種不計代價、不求回報的倫理實踐,正如耶穌在十字架上所表達的愛:不是等到人配得赦免,而是即使人仍然拒絕、譏諷與誤解,他仍然為人死,為人承擔。
悔改之所以艱難,不僅因為它需要誠實地面對自己的錯,也因為它可能無法帶來任何安慰性的結果。被拒絕寬恕、被視為虛偽、甚至被誤解為表演/做show,這些都可能是 #悔改者所要承受的現實代價。然而,正是在這些不確定與懸而未決,悔改的倫理價值才真正顯明。
倫理神學提醒我們:悔改不是情緒化的懊悔,而是一種成熟的道德行動。它不要求他人的配合,而是自我承擔地活出一種〝已知錯而不推卸、願受責而不退縮〞的生命姿態。跟隨基督不是逃避十架,而是 #與他一同背十架。在這意義下,悔改成為信仰最深刻的倫理表現。
它拒絕廉價恩典,尊重他者的自由,並以自由為代價,承擔自己的歷史與過錯。這樣的悔改,是面對真理時 #對自己說的誠實話,是面對責任時 #選擇不逃避的勇氣,是面對受傷他人時所作出〝不配得寬恕,也仍要承擔〞的決定。
悔改不是結束,而是開始。它開啟一條不保證被理解、卻真實地對人與神負責的道路。在那條道路上,我們或許無法改變過去,但我們可以選擇,如何帶著責任與愛,走向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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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電影《不赦之罪》劇照,梁保羅牧師(黃秋生飾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