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流基督教普遍認為所有婚外性行為均為淫亂,是上帝所不容的。而 性工作者的存在,標誌著婚外性行為的發生,所以是該被禁止、該受鄙視 的。然而,這些觀點是否絕對?且讓我們翻看聖經作整理。本文並不打算 引用艱深的神學理論或聖經詮釋,而是嘗試以一個細心並認真查考聖經的態度,結合多段經文,加一點想像空間,就有關議題作出反思。
他瑪是聖經中首個出場的「妓女」(創 38:15)。她嫁給猶大的長子, 還未有後,丈夫就死了。依據習俗,她被許配給丈夫的二弟。他瑪與第二 任丈夫也是還未有後,丈夫就死了。原本應按習俗讓她嫁給丈夫的三弟, 但猶大騙他瑪說要等三子長大後才娶她,要她先回父家守寡。及後他瑪見猶大家根本沒娶她的打算,她就趁著猶大遠行時作妓女裝扮遇上猶大,猶大在不知她身份下與她同寢。他瑪因而從猶大受孕。猶大原先要燒死這個 因行淫而懷孕的媳婦,後來從證物中得悉他瑪乃是從他受孕,反而承認自 己沒有履行讓她嫁給三子的承諾。
這個故事,讓我們可窺見當時社會的情況。
舊約時代女性的位置
他瑪以妓女身份出現,以提供性服務給猶大而議得一隻羊羔作報酬。 妓女有獨特的打扮,在街上能被人認出,而男性更可主動跟她們議價,妓女亦因此而得回報。可見妓女的存在於當是社會並非異常。而男性光顧妓女亦不被視為過。參考申命記 22 章,任何身份的男性,與沒有丈夫或未婚夫、沒有父家、不是處女的女子同寢,並沒列為淫亂罪要被治死。反過 來說,是否因婚外性行為被治罪,全基於女性當事人的身份,是否作為妻室、女兒「從屬」於某男性。行淫的男子被治罪,是因為他玷辱了他鄰舍妻子(創 38:24)。這應對了十誡之一,把房屋 、妻子、僕婢、牛驢並列, 叫人不可貪戀人別(男)人的一切所有(出 20:17)。淫亂罪,乃某男士所擁有的女性被他人侵佔所致。
申命記第 22 章亦有述及其他婚外性行為的處理方法:男人若與沒許 配人的處女同寢,就要娶了那處女;未婚的女子若在野外與人同寢,會被視作被襲擊而沒獲救,故不被定罪。雖然在頗多的情況下,女性進行婚外性行為並沒有被治死,但她們的下場會是如何呢?在申命記 22:13–21 節指出,若男子迎娶了女子,發現她非處女而控告她,而她家又未能拿出其童貞的憑據,那該女子也會被治死。即是說,若女子曾因任何情況下失去童貞,即使當時沒有被治罪或被發現,也有可能在婚後被控告。因此,女性一旦失去童貞,其下場很可能是終身不嫁。然而在父權社會體系中,失去「價值」的女性,可以如何生存?
由弟弟迎娶沒有留後的長兄遺孀,是對女性生存的保障,這習俗到耶穌時代仍存在(可 12 章)。因為在當時的父權社會體制下,女性要靠男性才可以生存。雖然族例上有保障女性生存的機制,但從他瑪的故事可見,是否執行族例的權利,全在於她所從屬於的男性(男主人)手上。而從猶大相信藉詞打發他瑪回娘家就可解決事情,可見當時社會並不預期女性會為自己的權利發聲,其生命受控於男主人,一切只有啞忍。而從猶大 說要因行淫把他瑪燒死,亦可見當時男主人有權管制女性的行為,甚至決定其生死。
從他瑪個人經歷了解社會性的壓迫
是甚麼使得他瑪要扮妓女從而由家公得兒子?他瑪所面對的,並非她個人的問題,亦不單單是其家公的不義。本故事所要帶出的,並不是行淫是罪;而是在當時的社會制度、性別規範、文化習俗、經濟操控等等架構的結合下,一個處於權力弱勢的女性所承受的痛苦與無奈,以及她如何超越社會規範,改變自己的命運。
可以想像,在當時的社會裡,有千千萬萬的女性亦如他瑪一樣,正在這種機制下受剝削、受壓迫。這就是結構性罪惡,是持久的、殺傷力大的,但卻容易為人所忽視。
在結構性罪惡之下,眾人都是被罪者,受著不同程度的壓迫。不單單是女性,男性亦同樣受害。例如在他瑪的故事中,俄南與猶大均不想依從迎娶長兄遺孀的習俗,然而卻因著社會壓力而表面扮作依從,暗地裡取巧對待他瑪。所以在層層壓迫的關係下,他瑪成為故事中最大的受害者。由此可見,雖然男女均是被罪者,但由於在架構上女性的權力遜於男性,因此女性往往是結構性罪惡下最大的犧牲品。
另一方面,眾人卻同時是結構性罪惡的幫兇。正如俄南與猶大沒有正 面反抗習俗,卻暗裡以他瑪為犧牲品;正如千千萬萬的婦女在任人擺佈的 狀況下啞忍。當某些文化、架構、制度正在剝削、壓迫人,但我們不作出改變,而是無奈接受、視若無睹、甚至參與其中、深化剝削與壓迫,讓結構性罪惡得以維持及伸延,我們就是幫兇。以筆者的理解,這才是罪!
當時可能有千千萬萬個婦女受著相似的壓迫,但他瑪的故事卻被記錄 下來,正正因為她沒有順服於結構性罪惡。經文對他瑪的描寫正面,她扮 妓女並因而從猶大懷孕,最後被猶大指出她有義。他瑪那種沒有安守婦道、刻意瞞騙家公、亂倫等等脫離社會規範的行為,並沒有被指控。反而因著她「脫軌」的行動,她才能成為耶穌的祖先之一,被後世稱為有福的。
行為的罪與結構性的罪
回到婚外性是淫亂的觀點。正如前文引述,某些婚外性行為之所以被視為罪,乃因女性被看作是男性的從屬,與這些女人同寢即侵犯了那些男性的資產。且任何男士與不從屬於男性的女子同寢並不是罪。這明顯是性別規範、經濟操控的結構性罪惡。在追求不分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 (加 3:28)的基督教社群裡,女性再不從屬於男主人,因此所謂的淫亂罪亦不再成立。
或許有人會以耶穌對行淫時被拿的婦女說「從此不要再犯罪了」(約 8:11)來支持淫亂是罪。然而,我們能否確定耶穌所說的罪是指個人的罪?
耶穌身邊有很多當時社會所認為的「罪人」,例如是稅吏和妓女。這常成為文士和法利賽人的話柄。從這些話柄可以頗肯定,耶穌沒有令所有 在他身邊的「罪人」從良(雖然可能有個別例子),否則流傳至後世的故事就不單單是耶穌接納「罪人」,而是耶穌如何厲害,能令多少人從良, 而門徒也可大聲反駁那些話柄。
如果那些「罪人」見過耶穌後,耶穌說「你的罪赦了」,而他們並沒有從良,卻可以以後歡歡喜喜、平平安安的,那到底當中發生了什麼事? 可以頗肯定,耶穌所說的「罪」,不是當時社會所理解的是個人的罪。但那是什麼呢?如果那些「罪人」從耶穌那裡理解到「結構性罪惡」,癱子、 瞎子、被鬼附的、妓女、稅吏等等,知道「罪人」等一切社會給予他們的標籤,原不是他們個人的錯。他們從耶穌那裡得到肯定、重拾尊嚴。信心更大者甚至除去羞恥感,以後可以不怕別人的眼光,繼續以自己的方式生活──這不就是從(結構性的)罪中得釋放嗎?
相對之下,文士與法利賽人,即當時的宗教權威人士,仍不斷的說這個是「罪人」、那個是「罪人」,卻不理解自己參與於結構性罪惡中,製造標籤、加強歧視,有份剝削人、壓迫人。那耶穌說:「稅吏和娼妓,倒比你們先進神的國。」(太 21:31)就很合理了。
如果說聖經裡有很嚴厲地譴責淫亂,那原初是指以色列人宗教上的變 節,拜迦南地拜生殖神。然而從聖經一個個有關妓女的故事,我們可以看 到她們所處身社會的結構性罪惡,以及她們如何超越社會規範,改變自己 的命運。可以推說,有問題的不是性工作者,而是不公義的社會體制、文 化,及人們理所當然地繼續採納的一些道德價值,並作道德性的指控── 這些結構性罪惡。
我們都是結構性罪惡的一分子
回到現時的香港社會,大部份的「正常工作」都是工時長、工資低、 超時被看為應份、沒續約保障、沒晉升機制、層層外判、被上級壓榨、被地主剝削。我們無奈地參與其中,讓這種剝削人自主與尊嚴、割裂人生活 的結構性罪惡得以維持及伸延。相對來說,性工作有工作時間上的自由、 有可拒絕客人的自主、提供與身體需要最密切的服務、由自己掌握生產技術和材料,而並非被資本家剝削。可能正如他瑪一樣,性工作者的選擇抵抗了一些社會結構性罪惡。
體恤到人的有限,不可能完全超脫結構性罪惡。我們能做到的,可能就是在一個充滿結構性罪惡的大環境框架下,盡可能維護自己及他人的尊嚴下,去選擇最適合自己的路。我們同為罪人,別「看見你弟兄眼中有刺, 卻不想自己眼中有樑木呢!」(路 6:41)
原載於第三十七期<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