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lections on Homosexuality 關於同性戀—-D. A. Carson (芝加哥三一大學神學院)

華神期刊 6期 ( 2014/11) , 197-217

本文首先,將簡單瀏覽聖經裡與主題直接相關的經文;隨後,將探討與議題相關的哲學、神學、社會學、以及教牧方面的影響。在此先行說明,接下來列舉的每段經文,在本議題的論辯中相當炙手可熱,許多文章、書籍都已深入探討,就不費太多工夫詳細論述,只盼盡量以公允的態度來對待經文,至於最後評斷,得由各位自行辨別了。

聖經中有關婚姻的經文

舊約的經文

創世記一章二十六至二十七節
首先,創世記一章二十六至二十七節「神就照著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著他的形像造男造女」。神照著自己的形象創造男人和女人,二者不同,但都有神的形象。然後,創世記二章十八到二十五節,婚姻制度被設立,兩性——男和女在此結合,不只在性的結合,同時是婚姻的開始。也許有人反駁,本段經文在應用上沒有任何約束力,但值得留意
的是,當耶穌在馬太福音十九章談論婚姻之時,是從起初神開始設立婚姻談起的。同樣,稍後保羅談及此話題,仍回到創造的次序來進行論述。

利未記二十章、十八章
第二,在摩西律法中某些經文,似乎在禁止同性戀的行為,其最重要的出自利未記二十章,以及利未記十八章。兩章經文的共同點在認定同性戀是大罪,若果觸犯將招致死刑。必須申明摩西律法中,不只同性戀,還有其他的罪在當時一樣得遭受死刑,只是現今已不再用死刑判決,例如:淫亂…。有關同性戀的核心經文在利未記十八章二十二節「不
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和二十章十三節「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通常反對者質疑:「如果同性戀的罪如同其他的罪,在當時要處死刑,但今天對包括其他的罪均不致以死刑定讞。為什麼還要特別反對同性戀呢?」回應這合理的反對,便引發更基本的問題:人們該如何看待整本聖經?新約的相信者如何看待舊約律法條例?是否現在仍必須遵守?

有時反對者的聲浪,好像大到基督教的倫理學家都不曾思考過相關問題一樣。反對者進一步質疑:基督徒何以特別提出利未記二十章處死同性戀的經文,卻對利未記提到犯姦淫也一樣處死刑的經文,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如此差別對待經文是否厚此薄彼?
其實認真的基督教思想家,不單思考同性戀議題,更全面性地檢視舊約與新約:新約取代舊約了嗎?還是完成了舊約?是否和舊約有某種一致性和連貫性?或同時包含了一貫與不一貫的地方?
個人對上述話題相當感興趣,甚至像身上安了按鈕一觸即發,可以一連五小時滔滔不決還欲罷不能。要強調的是,基督徒對待同性戀的觀點,非僅狹隘地及侷限在利未記十八章或二十章,還需包含新約的教導。比如:發現在利末記譴責並判斷同性戀者處以死刑,而保羅卻持無所謂的態度;或摩西律法中定規不潔淨的食物,耶穌卻同意它們是潔淨
可吃的。認真思考的基督徒,會整合新舊約聖經全部教導,探討當中的聖經神學,其一貫性為何?如何整全看待舊約與新約,才不至在倫理上自相矛盾?
同性戀之所以會成為議題,乃在無論舊約的規定,或新約的教導,聖經展現一貫相同態度,一致反對、譴責同性戀。若有人針對利未記十八章、二十章,認為基督徒對待同性戀——是「把他們殺了」嗎?雖然這種解讀有欠厚道,卻帶出更嚴肅的問題:「舊約條例,如何用新約的眼光理解?」當基督徒閱讀利未記十八章或二十章,開始從舊約一路讀到後面新約,必然發現整本聖經都是反對同性戀的,才是正確的閱讀。

所多瑪與蛾摩拉(創世記十九章一至十一節)
第三處,是關於所多瑪跟蛾摩拉——大家耳熟能詳的故事。創世記十九章敘述兩個天使以人的形象出現,進了羅得在所多瑪的家。所多瑪的一些男子包圍羅得家,顯然意圖強暴這兩個化裝成人的天使。聖經描述這個故事,是說明神審判這兩個城市的原因。有詭辯者認為,這裡的問題不是同性戀而是強暴。大家還記得,羅得為了保護這兩位男客人,
甚至寧願獻出兩個處子女兒,讓壞人得逞,(這個舉動當然不合道德)。
但無論如何,幸好神從中介入,最後並未發生強暴事件。包括 Richard Bauckham 在內的學者們辯解,認為這裡冒犯神的關鍵,在於被攻擊的兩個人是天使而非人類。
但其他學者如 Schreiner 一語中的,指出所多瑪匪徒們當時不清楚這兩人是天使。 Bauckham 等人,認為冒犯之處在於干犯天使,其觀點是從猶大書第七節來的:「又如所多瑪、蛾摩拉和周圍城邑的人,也照他們一味的行淫,隨從逆性的情慾,(直譯:追逐其他的肉體)…」猶大書此處並非強調這兩個人是天使,(所以作「其他的肉體」),而是強調這些人意圖強暴男子,並非意圖侵犯女子。此外還有人強詞奪理,認為所多瑪真正的冒犯之處,是因他們缺乏款待客人的熱忱。當然在那個文化裡好客是美德,企圖強暴他人誠非好客的表現。個人認為探討整個事件,歸咎出所多瑪人不好客的因素,是過於幼稚的看法。畢竟猶大書採用 NIV 的翻譯:…Sodom and Gomorrah and the surrounding towns gave themselves up to sexual immorality and perversion. 他們順從「逆性的情慾」,來描述所多瑪事件。

 

兩約之間的文獻

第四,在第二聖殿的文獻當中,也就是兩約之間的猶太文獻,全部一致反對同性戀行為。從基督徒的角度審視,縱使兩約之間的猶太文獻不具聖經權柄,但仍可反應出兩約之間的猶太人,或耶穌、保羅時代的猶太人,一脈秉承舊約裡反對同性戀的觀點。比如《拿弗他利遺訓》三章四節:

可是,我的孩子們哪,
你們不能有同性戀的行為。
當認識創造萬物的主,
好叫你們不致變成所多瑪一般,離開大自然的規律

有趣的是,這段文字把所多瑪和創造做連結。

新約的教導
耶穌的教導
第五,當我們看耶穌生平,有人會說,耶穌從來沒有直接談論與同性戀相關的話題。可是換個角度來看,耶穌是舊約的繼承者,當他思考婚姻的話題,很自然地把婚姻和創造連在一起。馬太福音十九章三到十二節,馬可福音十章二到十二節,都清楚指明,婚姻是由一個男子和女子組成,並要長久持守。雖然耶穌允許離婚(休妻),在馬太福音的記
載,當有人犯姦淫時,耶穌卻強調,這絕非神最初對男女關係的設計

羅馬書的教導
新約有關同性戀話題最常被引用的經文,出現在羅馬書第一章。講座頭兩天提到羅馬書一、二、三章的內容。羅馬書一章十八節到三章二十節,描述世人——包括猶太人和外邦人都犯了罪的景況,以致於全人類理當得到公義神的忿怒與審判。保羅進而寫下羅馬書三章二十一至二十六節,關於十字架極精彩的篇章,討論普世犯罪的核心罪行——拜偶
像,就是人類自己製造神明,拒絕探察自有永有的神真實的心意。新約認為,偶像不一定得由石頭或是木頭做成,偶像其實就是人們最珍惜的東西。亦即保羅在其他經文提到:貪婪、或貪圖別人的東西,本身也是拜偶像。人最想要的東西,拼命追求,費財費力,連作夢都想得到的,就是偶像。若人沒有罪的阻隔,就能盡心、盡性、盡力、全然地愛神,也愛人如己;之所以不能愛神以及愛人如己,就是人有罪的明證。正如羅馬書一章二十四到二十五節所言:「因為他們拜偶像,所以神任憑他們逞著心裡的情慾行污穢的事,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體,他們將神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主乃是可稱頌的,直到永遠。阿們!」

跟著保羅的論點變得更具體,一章二十六、二十七節「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接下來的經文,同樣跟認識神、或對神無知有關:「他們既然故意不認識神,神就任憑他
們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一 28)接著列舉連串不合理的事,一章二十九節:「…滿心是嫉妒、兇殺、爭競、詭詐、毒恨,又是讒毀的、背後說人的、怨恨神的、侮慢人的、狂傲的、他們違背父母的、無知的、背約的、無親情的、不憐憫人的。」之所以詳細讀出每一項列舉的罪行,在說明同性戀並不是抽象的、唯一的罪,它是諸罪中的一條。
整個上下文,其實都在描述什麼是拜偶像的罪,但當保羅用各項罪行來表達,這些都與神一開始的設計——神起初的創造大相逕庭。在這裡保羅用來指男人和女人的希臘字,通常不同時使用,卻在創世記一章二十七節出現,使人聯想到,創世記一開始神按照自己的形象造男造女。很自然地,保羅在這裡詳述各項罪行之時,把讀者帶回創世記第一章,因為現下某些批評家認為,保羅只是批評那些不自然的同性戀,並未批判那些自然天生的同性戀。但值得注意的是,保羅在這裡用「本性」這個詞,不是講「天生」的意思,而是指向創世記第一章、第二章神原本的創造。

又有人說保羅在這裡所譴責的,並非泛指所有的同性戀,而是孌童(男子與男童之間的同性戀)。但二十七節說「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並非強調男子年長或年幼,與之對比的是女子與女子,而不是婦女和幼女。某些批判家雖同意這的確是保羅的意思,但仍勸人不必接受保羅的教導。原因是,保羅在寫羅馬書的時候,對此領域的探討還屬無知,現代的知識早已超越保羅的知識,因此不必理會保羅時代的說法。對於基督徒而言,其論點關涉更嚴重的問題——聖經的權威和神的自我啟示。
對此巨大的話題,得花幾個小時才能介紹清楚。在此先從基督徒的角度論辯:每個基督徒都應該相信聖經是神的話語,並且每個尊耶穌為主的人,都應該尊重神話語的權威。在基督徒圈子裡,同性戀之所以成為一個炙熱議題的原因,乃在它關連出相當根本的問題:信徒是否應該活在聖經的權威之下?!或者不須活在聖經的權威之下?!

林前六章九節,提前一章十節
最後一段重要經文在哥林多前書六章九節,以及提摩太前書一章十節。先看哥林多前書六章九到十一節:「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麼?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你們中間也有人從前是這樣,但如今你們奉主耶穌基督的名,並
藉著我們神的靈已經洗淨,成聖,稱義了。」

這段經文非常有趣,有很多原因。首先,經文是所有已知文獻中,第一次使用 ἀρσενοκοῖται 的文獻。這也許是保羅自己創造的詞,因為在其他任何地方都找不到。中文「親男色的」,意思是與其他男子同床。
ἀρσενος 是男子的字根,在利未記十八章、二十章這兩段經文中,同性戀的希臘文翻譯是 ἄρσενος κοίτην,也就是:一個男子和另一個男子同床,在此保羅把兩個詞稍作修改創造出一個新的詞。哥林多前書六章九節,保羅用了另一個希臘文 μαλακός,指在性關係中被動的一方,通常指同性戀行為中扮演女性者。兩個詞同時出現,將使某些主張「保羅譴責的不是同性戀,而是同性強暴」的看法驟然失據。

 

小結
綜觀以上經文,結論是:無論舊約、新約,或主耶穌自己的話語當中,沒有任何證據顯明,聖經接納同性戀行為,或認為這是件好事,沒有!反倒每次被提及,都和拜偶像或其他的罪有關。所以,作為一個認真的基督徒,無論其性傾向是同性或異性戀,如果認真誠實地查考聖經,絕對不會同意聖經支持同性戀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