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十誡(Decalogue)不只是古代以色列的宗教倫理核心,它也在整個近東法律傳統中表現出深刻的神學與倫理差異。根據的幾本權威學術資料(特別是 John H. Walton 的《Ancient Israelite Literature in Its Cultural Context》與 Douglas Stuart & Gordon Fee 的《How to Read the Bible for All Its Worth》),我們可以歸納出幾個最主要的不同點如下:
一、律法的來源:神的直接啟示 vs. 人王的立法
- 在美索不達米亞,如《漢摩拉比法典》中,律法是由王頒布的,他聲稱自己蒙神(如沙瑪什)授權,但律法本身並非神的直接啟示,而是君王行政與政治的成果,用以維持社會秩序與正義。
- 相對地,在以色列的傳統中,十誡乃是上帝親自說出的律法(啟示性),由神直接頒布於百姓(出埃及記 20 章),並刻在石版上。這強調了律法的神聖起源與約的關係性,不是政治秩序,而是神與子民之間的立約內容。
二、目的:維持宇宙秩序 vs. 建立聖潔的關係
- 美索不達米亞與埃及的法律目的在於維持社會秩序與宇宙和諧(order vs. chaos)。
- 埃及的核心概念是「瑪亞特」(ma’at)──宇宙秩序與社會正義的原則。法的功能是符合秩序,而不是與神建立道德關係。
- 以色列的律法(特別是十誡)則以「成為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利 19:2)為中心。這是一個倫理—神學導向的律法,目標是反映神的品格與與祂的約的忠誠,而非僅僅維持社會平衡。
三、法律性質:命令式(Apodictic) vs. 案例式(Casuistic)
- 古代近東律法多為**案例式(例如:若…則…)**的規範,用以解決具體社會案件,反映實際司法應用(例如「若某人打傷他人,應賠償…」)。
- 十誡則多為命令式(You shall / You shall not)──它不針對個別情境,而是普遍、無條件的道德宣告(例如「不可殺人」、「不可姦淫」)。
這反映出律法已從司法規範提升為倫理與神學原則。
四、焦點:行為秩序 vs. 內在動機
- 美索不達米亞法律主要處理外在行為與社會關係(誰傷了誰、誰該賠償),很少涉及內心動機。
- 十誡不僅禁止外在的罪行,也觸及內心層面──例如「不可貪戀」直接指向心的意念,顯示上帝的律法關注人內在的道德狀態。
五、神與人的關係:宗教—倫理整合 vs. 世俗—宗教分離
- 在美索不達米亞宗教中,宗教儀式與法律多分離:人的責任在於維持祭祀、餵養神靈,但神對人的要求與道德無太大關聯。宗教對生活的影響有限,強調秩序與實用倫理。
- 在以色列,律法是敬拜的延伸:倫理即敬拜。對上帝的忠誠(前四條誡命)與對人的愛(後六條誡命)密不可分(參申 6:5;利 19:18)。十誡是敬拜與道德的合一表達。
六、律法的約性:以關係為本
- John Walton 指出,古代以色列律法的根基是「約(Covenant)」──上帝選召、救贖、然後立約,律法是約的條文與倫理延伸。
- 相對地,近東法律主要為國家君主維護社會結構的工具,沒有「神與子民之間的關係性」。
因此,以色列律法是以救恩為前提的回應律法(先出埃及、後頒律法),這與其他文化中「律法為救贖途徑」的思維完全相反。
總結表(根據 Walton, Fee & Stuart):
比較項目 | 古代近東律法(如漢摩拉比法典) | 十誡(以色列律法) |
---|---|---|
律法來源 | 君王頒布,神授權象徵 | 神親自啟示、頒布 |
目的 | 維持秩序與正義 | 建立聖潔的約關係 |
性質 | 案例式、社會性 | 命令式、倫理性 |
關注焦點 | 外在行為與報償 | 內在動機與敬拜 |
法的核心 | 宇宙秩序(ma’at / ME) | 神的聖潔與約忠誠 |
宗教角色 | 儀式性、神靈餵養 | 敬拜與倫理合一 |
神人關係 | 神遠離人、以秩序為中心 | 神親近人、以愛為中心 |
逐條比較十誡與漢摩拉比法典的具體條文,展示它們在內容與神學意義上的差異
你說:
深入地比較「十誡(出埃及記 20:1–17)」與「漢摩拉比法典(約主前 1750 年)」的具體異同,並探討其背後的神學與倫理世界觀。以下整理是根據 John H. Walton《Ancient Israelite Literature in Its Cultural Context》、Richard Hess《The Old Testament: A Historical, Theological, and Critical Introduction》與 Bill T. Arnold / Samuel Greengus〈Covenant and Treaty in the Hebrew Bible and the Ancient Near East〉。
一、背景比較
面向 | 十誡(出 20) | 漢摩拉比法典 |
---|---|---|
年代 | 約主前 13 世紀 | 約主前 18 世紀(巴比倫) |
形式 | 約的條文(神親自說) | 王頒布的法典 |
目的 | 規範神與子民的關係與生活聖潔 | 維持社會秩序與經濟穩定 |
焦點 | 敬拜與倫理合一(vertical + horizontal) | 社會行為與懲罰(horizontal) |
法律結構 | 「命令式」(Apodictic)——不可、要 | 「案例式」(Casuistic)——若…則… |
神學前提 | 神是救贖者(出 20:2) | 王是牧人/維持正義者 |
二、逐條比較
十誡條文 | 對應近東律法或觀念 | 主要差異與神學意涵 |
---|---|---|
1. 除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 | 近東多神崇拜普遍,漢摩拉比稱自己奉沙瑪什之命。 | 唯一神信仰(Monotheism)是以色列獨有;神要求獨一忠誠,是立約關係的核心。 |
2. 不可雕刻偶像 | 近東崇拜偶像為神的「形象」。 | 以色列禁止任何偶像,顯出神的超越性與無形性;人非造神的僕人,而是神的形像。 |
3. 不可妄稱耶和華的名 | 近東誓言中常以神名起誓以保證契約。 | 以色列律法將神的名視為聖潔象徵神的臨在;禁止濫用顯示對神人格的尊崇。 |
4. 當守安息日 | 在近東,勞動與宗教節期分離,無「休息日」。 | 安息日是神創造與救贖的記號;反映出人與神的關係、自由與安息的神學意義。 |
5. 孝敬父母 | 近東法律有懲罰忤逆父母者(如漢摩拉比 §195:「若子打父,則斷其手」)。 | 十誡強調內在尊敬與祝福,不是懲罰導向,而是關係與生命延續的命令。 |
6. 不可殺人 | 近東律法處理「殺人」多為報償(命換命)。 | 十誡超越報償邏輯,揭示生命屬於神;人無權任意奪取。 |
7. 不可姦淫 | 漢摩拉比 §129:「若人妻與他人同寢,兩人溺死」。 | 近東視為財產罪(侵犯丈夫權益);十誡則根植於婚約的忠誠與聖潔。 |
8. 不可偷盜 | 近東法律嚴罰偷盜,但僅限於財產損害。 | 十誡範圍更廣,包含貪婪與社會誠信;是對社群信任的保護。 |
9. 不可作假見證 | 近東誣告罪可致刑罰。 | 十誡超越司法層面,成為誠實為核心的倫理誡命。 |
10. 不可貪戀 | 近東無法律可懲罰內心慾望。 | 十誡直接觸及心的動機與慾望,揭示神關注人的內在。 |
三、核心神學對比
主題 | 近東律法觀 | 十誡的創新 |
---|---|---|
神學根基 | 神授權給王治理 | 神親自立法 |
約的性質 | 政治契約、秩序性 | 救贖後的恩典之約 |
倫理觀 | 實用與報償導向 | 聖潔與愛的倫理 |
人性觀 | 人為社會工具 | 人為神形像、受召成聖 |
法的權威 | 君王法令 | 神的話語 |
目標 | 維持秩序 | 彰顯神的聖潔與公義 |
四、神學總結
–「在漢摩拉比法典中,法律是國王為神服務;在十誡中,律法是神使百姓成為祂的子民。」
——John H. Walton,《Ancient Israelite Literature in Its Cultural Context》
- 以色列的律法不是政治工具,而是屬靈約的表現。
十誡出現在「救贖」之後(出 20:2 先述出埃及的恩典),顯示律法是「因蒙救贖而回應的生活方式」,而非「靠遵守得救」。 - 神的律法具有倫理普遍性與心靈內化。
十誡將律法從「外在規範」提升為「內在道德召命」,形成後來先知與耶穌倫理的基礎(例如馬太福音 5–7)。 - 律法的核心是關係,而非制度。
近東法律維護秩序;十誡維護愛神與愛人(馬可 12:30–31)。因此,十誡不僅是法律,更是敬拜與信仰的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