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各「信心與行為」VS 保羅「因信稱義」

這是一個極具神學深度的問題,歷代教會與神學家都曾反覆思考:雅各的「信心與行為」與保羅的「因信稱義」是否矛盾?
其實兩者不是對立,而是互補
——他們在不同語境、不同問題中使用相同字眼(信、義、行為),但含義與目的不同。以下從歷史、語境與神學三層面來分析。


一、歷史與語境背景的差異

對比項保羅(如《羅馬書》《加拉太書》)雅各(《雅各書》)
寫作對象外邦信徒,受猶太律法主義影響猶太基督徒,信仰趨於冷淡
問題焦點有人以行律法求義有人口稱信主卻無實踐
要解決的錯誤「靠行為得救」「信心不需要行為」
神學主題如何「得救」如何「活出救恩」

保羅的焦點是得救的起點:人不能靠律法或功德稱義,唯有因信耶穌基督而稱義(羅3:28)。

雅各的焦點是得救的結果:真實的信心必然表現於行動之中(雅2:17, 26)。

因此,保羅反對律法主義的行為,而雅各反對無實踐的信仰


二、語義層面的差異

「信心」(πίστις pistis)

  • 保羅:指「信靠基督」——一種與基督的關係與倚靠。 「我們因信稱義,不在乎行律法。」(羅3:28)
  • 雅各:指「智識上的信」——僅僅相信神存在。 「你信神只有一位,你信的不錯;鬼魔也信,卻是戰驚。」(雅2:19)

雅各針對的是沒有生命果實的死信心


「行為」(ἔργα erga)

  • 保羅:指「律法的行為」(works of the law)——宗教規條,如割禮、飲食律。 「因為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稱義。」(加2:16)
  • 雅各:指「愛心的行動」——仁慈、憐憫、幫助貧困的人。 「若有弟兄或姊妹赤身露體又缺了日用的飲食……這樣的信心能救他嗎?」(雅2:15–16)

雅各的「行為」不是得救的條件,而是信心的證據與果實


三、神學層面的整合

  1. 保羅講的是「因信稱義」的根基 ——我們在神面前得義,完全出於恩典(羅5:1)。
  2. 雅各講的是「因行顯義」的果實 ——我們在人前顯出信心的真實(雅2:18)。

因此,正如宗教改革家加爾文(Calvin)所言:“我們是因信稱義,但那使人稱義的信心永不單獨存在。”
Institutes, III.11.20)

亦即:

保羅說:「行為不能使人得救。」雅各說:「沒有行為的信心不是得救的信心。」

兩者所反對的對象不同,但所捍衛的真理是一致的:真信心必有行為;行為不是救恩的根基,而是救恩的果子。


四、從聖經中看二者的和諧

主題保羅雅各
信心信靠基督的救恩實踐的信心
行為律法的行為(被否定)愛的行動(被肯定)
神賜的地位人所活出的見證
焦點如何進入救恩如何活出救恩
共同點信心是真實的時,必結出行為的果子

五、結論:信與行的互補關係

合一的見證:「在愛中行事,這愛是從信心發出來的。」(加拉太書 5:6)


神學總結

  • 信心是根,行為是果。
  • 稱義是起點,成聖是歷程。
  • 保羅談如何成為基督徒;雅各談如何作真基督徒。

若要一句話總結:保羅反對假行為的信仰,雅各反對假信心的行為。
他們共同宣告:唯有活的信心才能成就公義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