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羅的解經方式,尤其在《羅馬書》、《加拉太書》中,非常接近猶太「Halakhic Midrash(律法型米德拉什)」的詮釋傳統

保羅的解經方式,尤其在《羅馬書》、《加拉太書》中,非常接近猶太「Halakhic Midrash(律法型米德拉什)」的詮釋傳統。先簡單說明什麼是 Halakhic Midrash,再看幾個保羅的具體例子。


一、什麼是 Halakhic Midrash(律法型米德拉什)

  • 「Halakhah」(הלכה)意指律法的行道、規範性教導
  • Halakhic Midrash 是一種以律法經文為基礎,透過邏輯、對比與類比推論,得出倫理或神學結論的詮釋方式
  • 它常見於早期猶太解經作品如《米示拿》(Mishnah)與《西非拉》(Sifra、Sifre),特徵包括:
    1. 經文對照(gezerah shavah:「相同詞語連結兩段經文」)
    2. 輕重推論(qal vaḥomer:「若輕者如此,重者更應如此」)
    3. 包含與排除(kelal uferat:「一般規則與具體例外」)
    4. 藉律法條文作神學或倫理的推理(derash)。

二、保羅的 Halakhic Midrash 特徵

保羅身為受教於迦瑪列門下(徒22:3)的猶太律法學者,他自然熟悉這種詮釋方式。他在書信中用這些方法來「重新解釋」律法,使之以基督為成全中心。


三、具體例子分析

例一:加拉太書 3:6–14 —— 「因信稱義」的律法連結 Midrash

✦ 主題:亞伯拉罕因信稱義,不靠律法
✦ 引用:創15:6;申27:26;利18:5;申21:23

保羅以多段律法經文構成一個 midrashic chain(經文串講),以邏輯推論得出信心的超越性:

經文引用原義保羅的 midrashic 再詮釋
創15:6 「亞伯拉罕信神,就算為他的義」關於亞伯拉罕個人信心信心是稱義的根據,不是律法行為(3:6)
申27:26 「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寫的去行的,必受咒詛」指違律法者有罪律法帶來的是咒詛(3:10)
利18:5 「行這些的,就必因此活著」遵行律法得生命保羅用對比法說明:律法的原則與信心之道相反(3:12)
申21:23 「掛在木頭上的是被咒詛的」指罪犯被懸掛基督替我們成為咒詛,為使我們得救(3:13)

解經方法:

  • 保羅使用猶太拉比式的「gezerah shavah」(相同詞語連結):
    • 「咒詛」出現在申27:26與21:23中,成為神學串連的橋樑。
  • 同時運用「qal vaḥomer」(輕重論證):
    • 若亞伯拉罕因信得義,而律法反帶來咒詛,何況在基督裡,信心更是唯一的稱義途徑。

神學意義:保羅不是單純引用,而是像拉比一樣在律法條文之間進行邏輯辯證,建立一個新的「律法神學」──

律法 → 顯明罪 → 指向基督 → 因信稱義。

這正是 Halakhic Midrash 的典型操作。


例二:加拉太書 4:21–31 —— 「兩個婦人」的寓意式律法 Midrash

✦ 主題:律法之約 vs 應許之約
✦ 引用:創16–21(夏甲與撒拉故事)

保羅稱這是一個「寓意(ἀλληγορούμενα)」的講論,但其邏輯方式是拉比式的 midrash typology

元素舊約背景保羅詮釋
夏甲(婢女)以實瑪利之母代表西乃山、現今的耶路撒冷、律法之約
撒拉(自主婦人)以撒之母代表天上的耶路撒冷、應許之約
以實瑪利逼迫以撒創21:9象徵律法之子逼迫恩典之子
結論「趕出婢女和她的兒子」表明信徒不在律法轄制之下(4:30)

解經方法:

  • 保羅將歷史敘事轉化為律法對照(legal allegory)
  • 應用「redefinition」:重新定義人物與地點的屬靈含義;
  • 邏輯結構為 Halakhic:「既然神已定新約,我們就不受舊約轄制。」

例三:羅馬書 4:1–12 —— 亞伯拉罕的信心與割禮

✦ 主題:亞伯拉罕在受割禮之前已因信稱義。
✦ 引用:創15:6;創17章。

保羅的 midrashic 推論:

  1. 經上說「亞伯拉罕信神,就算為義」(創15:6)。
  2. 但割禮是在後來(創17章)才立。
  3. → 因此他得稱義時尚未行割禮。
  4. → 推論:「他是凡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羅4:11)。

這是一個典型的 Halakhic 先後次序推理(heqesh,猶太拉比也常用這種邏輯:「若A先於B,則A不依B而立。」


例四:羅馬書 10:6–8 —— 「信心之道」的經文再定義 Midrash

✦ 引用:申30:12–14「誰能升天……道就在你口中,在你心裡。」原文中,申命記指的是摩西的律法「很近」。保羅則「重構」它的意義:

「你不要心裡說,誰要升到天上?(就是要領下基督來)……」→ 保羅把「律法之道」改解為「信心之道」。

這是米德拉什式 recontextualization(再情境化):他以經文原詞為框架,改變語境以支持基督信仰的神學。
這種詮釋在昆蘭社群與拉比傳統中非常常見。


例五:哥林多前書 9:9–10 —— 「牛在場上踹穀」的律法再詮釋

引用:申25:4「牛在場上踹穀,不可籠住牠的嘴。」保羅問:「神豈是顧念牛嗎?不全是為我們說的嗎?」
→ 他將這條具體的農業律法轉化為事奉者應得工價的普遍原則

這是典型的 Halakhic extrapolation(律法外推):拉比在處理律法時,也會從具體案例中推導出一般性的法律原則(bin’yan ab)。


四、總結:保羅的 Halakhic Midrash 特徵

特徵解釋方式經文例證
經文串講(Catena)經文之間以關鍵字相連,形成神學論證加3:6–14
輕重推論(Qal Vaḥomer)「若此尚且如此,更何況……」羅5:15、林後3:7–11
對照推論(Heqesh)由經文前後順序推導神學差異羅4:9–12
再定義(Redefinition)改變原文語境以闡釋新義羅10:6–8
寓意化(Typological Allegory)歷史人物作為兩約的對照加4:21–31
外推原則(Bin’yan Ab)由個案推出普遍原則林前9:9–10

總結神學意涵

保羅並非離棄猶太詮釋傳統,而是以同樣的方法,導出不同的神學中心

猶太拉比:律法 → 行為 → 義
保羅:律法 → 罪之顯明 → 基督 → 信心 → 義

因此保羅的詮釋不是反律法,而是「以律法為 midrashic 起點,導向基督的完成」。


參考學者(見你提供的資料)

  • Carl R. Holladay, A Critical Introduction to the New Testament – 提出保羅的詮釋是 Halakhic midrash 的再創造。
  • Ben Witherington III, Biblical Theology: The Convergence of the Canon – 指出保羅保留拉比邏輯但重置神學焦點於恩典。
  • Delbert Burkett, An Introduction to the New Testament and the Origins of Christianity – 提到保羅的詮釋模式承襲法利賽傳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