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信稱義 VS 住在基督裡

這是一個在聖經學術界爭論已久的經典議題。要判斷兩者誰更核心,我們可以從保羅書信的出現頻率論述語境生命目標三個維度來觀察:

1. 「因信稱義」:救恩的法理入門 (Justification by Faith)

這主要出現在保羅與律法主義辯論的書信中(如《羅馬書》、《加拉太書》),強調罪人在神面前地位的改變

  • 關鍵經文:
    • 「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不在乎遵行律法。」(羅 3:28)
    • 「既知道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加 2:16)
  • 功能: 解決「罪的刑罰」問題,確保信徒能坦然無懼地面對神的審判。

2. 「住在基督裡」:救恩的生命實質 (Union with Christ)

這類表達(包括「在基督裡」、「與基督同死同活」)在保羅書信中出現次數遠多於「稱義」(超過 160 次),被許多學者認為是保羅神學的底色

  • 關鍵經文:
    • 「若有人在基督裡,他就是新造的人,舊事已過,都變成新的了。」(林後 5:17)
    • 「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現在活著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裡面活著。」(加 2:20)
    • 「你們死在過犯中的時候,便叫我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 又叫我們與基督耶穌一同復活,一同坐在天上。」(弗 2:5-6)
  • 功能: 解決「罪的權勢」與「生命更新」問題,強調信徒與基督生命的聯結

3. 兩者的關係:手段與目的

許多現代神學家傾向認為,「住在基督裡」是保羅神學的目的與核心,而「因信稱義」則是達成這個聯結的法律基礎

  • 論據: 在《羅馬書》中,保羅在 1-4 章處理稱義(地位),但從第 6 章開始,他轉向討論信徒如何藉著浸禮歸入基督的死與復活。這說明「稱義」是為了讓人能進入「在基督裡」的關係。
  • 新觀點的洞察: 如果只有稱義,信仰可能變成一種單純的法律帳目交換;但有了「在基督裡」,信仰才成為一種參與式的生命轉變。

總結

雖然傳統教會(受馬丁路德影響)極其重視因信稱義,但若從保羅書信的整體脈絡看,住在基督裡(參與基督的生命)確實涵蓋了更廣大的神學範圍,包括成聖、教會論與終末盼望。

在《羅馬書》第六章中,保羅巧妙地將「因信稱義」與「住在基督裡」(與主聯合)銜接起來。如果說 1-5 章是在建立信徒在神面前的法律地位,那麼第 6 章就是揭示這個地位背後的生命動力。

以下是透過經文對讀所呈現的銜接邏輯:

1. 轉折點:處理「恩典與罪」的誤解 (6:1-2)

保羅在第五章結尾提到「罪在哪裡顯多,恩典就更顯多了」。為了防止讀者誤將「因信稱義」當成放縱的執照,他在第六章開頭提出了關鍵質問:

  • 經文: 「我們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麼?斷乎不可!我們在罪上死了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著呢?」 (羅 6:1-2)
  • 銜接意義: 這顯示稱義(地位)必然導致生命(狀態)的改變。 

2. 銜接方式:藉著「浸禮」歸入基督 (6:3-5)

保羅指出,一個人之所以能「稱義」,並非只是一張紙上的宣告,而是因為他實質上與基督聯合了。

  • 經文: 「豈不知我們這受洗歸入基督耶穌的人,是受洗歸入他的死麼?」 (羅 6:3)
  • 銜接意義: 「歸入」(in Christ / into Christ)就是「住在基督裡」的動詞表現。保羅認為,信徒在法律上被宣告為義,是因為他們在生命上已經與那位「義者」基督掛鉤了。 

3. 深層邏輯:與主同死、同活 (6:6-11)

這是保羅神學最核心的「參與論」(Participatory Theology):

  • 與主同死: 「因為知道我們的舊人和他同釘十字架,使罪身滅絕…」 (羅 6:6)
  • 與主同活: 「我們若與基督同死,信必與他同活。」 (羅 6:8)
  • 銜接結論: 到了第 7 節,保羅甚至用了一個法理詞彙來總結生命聯結:「因為已死的人是脫離(原文作:稱義 / justified)了罪。」 (羅 6:7)。這顯示在保羅眼中,「被稱義」的實質就是「死在基督裡」。 

4. 實踐與目的:向神活著 (6:12-14)

最後,保羅將這兩者導向日常生活的順服:

  • 經文: 「…倒要像從死裡復活的人,將自己獻給神,並將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神。」 (羅 6:13)
  • 銜接意義: 稱義提供的「地位」與聯結提供的「能力」,共同使信徒能脫離罪的轄制。因而「活在基督裡」。 

對讀觀點

維度因信稱義 (羅 1-5章)住在基督裡 (羅 6章)
性質法庭上的宣告 (Forensic)存在上的聯合 (Organic)
對付問題罪的刑罰 (Punishment)罪的權勢 (Power)
基督的角色為我們死 (Substitute)我們在祂裡面死 (Union)
關係這是進入基督裡的入門這是稱義後的持續狀態基礎

從《羅馬書》第六章來看,保羅並未將兩者對立。他認為稱義是聯結的法理根據,而聯結是稱義的生命實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