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利未記的禁令
- 利未記 18:16:「不可露你兄弟之妻的下體;這本是你兄弟的下體。」
- 利未記 20:21:「人若娶兄弟之妻,這本是不潔淨的事。他露了兄弟的下體,兩人必無子女。」
一般情況下,娶兄弟之妻就是亂倫,屬於「揭露近親下體」的禁忌。
2. 路得記的例子
- 波阿斯娶路得時,路得原是瑪倫的遺孀(拿俄米的兒子),等於「娶了親族的寡婦」。
- 這正是 「娶兄弟之妻」的例子,但這卻不是罪,反而被視為美善的事。
為什麼不一樣呢?
3. 背後的律法區別:利未婚(levirate marriage)
- 申命記 25:5–10 規定:
「弟兄同住,若其中一人死了,沒有兒子,他的妻不可出嫁外人。他丈夫的兄弟當盡弟兄的本分,娶她為妻,與她同房。」
目的是:- 保存家族名號(避免亡兄的名字在以色列中被剪除)。
- 保障寡婦生計(社會保障制度)。
這種特定情況下的婚姻,就是所謂的「娶兄弟之妻」的例外,稱為 娶寡嫂婚 / 代兄娶妻(levirate marriage, levir 是拉丁文「兄弟」的意思)。
4. 看似矛盾,實際上互補
- 利未記的禁令:是針對一般情況,禁止出於情慾或權勢奪取兄弟妻子。
- 申命記的規定:是針對特殊情況(亡兄無子),以公益和家族延續為目的,並不是隨意的婚姻。
因此,兩者並不矛盾,而是 原則不同、情境不同:
- 若兄弟健在,去奪妻子 → 屬於亂倫(希律·安提帕的情況)。
- 若兄弟死無子嗣,娶寡嫂 → 屬於公益責任(波阿斯的情況)。
總結
- 希律·安提帕娶希羅底:他的兄弟(希律腓力)還活著,這是 違反利未記的亂倫行為。
- 波阿斯娶路得:她的丈夫已死,這是 履行申命記的利未婚責任,合法而且蒙神祝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