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進入保羅神學與初代教會背景的關鍵切入點。在保羅時代(約主後40–60年代),猶太群體與基督徒之間的爭議主要集中在──「耶穌信仰如何與猶太律法、選民身份與外邦人關係相處」。這場爭議不只是宗教上的分歧,而是深刻牽涉到身份認同、律法實踐、救恩理解與群體界線。
以下分成幾個層面說明 👇
一、爭議的歷史背景
1. 猶太教的自我理解
在第二聖殿時期的猶太人看來,他們是上帝揀選的子民,以:
- 律法(Torah)、
- 割禮(Circumcision)、
- 飲食規條與潔淨律(Dietary laws)、
- 安息日(Sabbath)
作為與外邦世界區隔的記號。這是他們民族、宗教與倫理的身份核心。
2. 初代基督徒的挑戰
保羅宣講的「在基督裡的新群體」打破了這些藩籬——他主張:「不分猶太人、希臘人、為奴的、自主的、或男或女,在基督耶穌裡都成為一了。」(加3:28)
這對傳統猶太信仰而言,是一場震撼性的神學與社會挑戰。
二、主要爭議議題
爭議主題 | 猶太群體的立場 | 保羅及基督徒的立場 | 聖經對應與事件 |
---|---|---|---|
割禮(Circumcision) | 是進入上帝約民群體的標記(創17:10–14)。 | 信靠基督而非肉體的割禮成為約的記號(加5:2–6;羅2:28–29)。 | 《加拉太書》整卷圍繞此爭議。 |
摩西律法的遵守 | 遵行律法是得義與得救的表現。 | 人稱義是因信,不因行律法(羅3:28;加2:16)。 | 安提阿衝突(加2:11–14)保羅責備彼得「離席」。 |
外邦人加入教會的條件 | 外邦人若要蒙恩,須成為猶太人(受割禮、守律法)。 | 外邦人可直接憑信歸入基督,不受律法轄制(徒15:1–29;加2章)。 | 使徒會議(徒15章)決定外邦信徒不必受割禮。 |
飲食與潔淨律 | 與外邦人共食會使自己「不潔」。 | 在基督裡,一切食物潔淨(羅14:14;可7:19)。 | 保羅在羅14–15章處理信心軟弱與自由的張力。 |
聖殿與敬拜中心 | 聖殿獻祭是神選之地(申12:5)。 | 基督是最終的獻祭與新聖殿(林前3:16;弗2:20–22)。 | 保羅強調「身體是聖靈的殿」。 |
三、背後的神學核心爭議
神學焦點 | 猶太觀點 | 保羅觀點 |
---|---|---|
救恩來源 | 遵守律法、維持約的忠誠(covenantal nomism)。 | 因信稱義(Justification by Faith)。 |
神子民的界線 | 在民族、律法、割禮的標記中界定。 | 在基督裡的信心群體——教會。 |
律法的角色 | 永遠有效的神聖啟示。 | 律法是基督的引導者(paidagōgos),目的在指向基督(加3:24)。 |
基督的地位 | 有些猶太人承認祂是先知或義人。 | 保羅宣稱祂是復活的主、彌賽亞(羅1:3–4)。 |
四、歷史事件舉例
- 安提阿衝突(加2:11–14)
彼得因懼怕猶太人「離席不與外邦人同吃」,保羅當面責備他——這揭露了初代教會在猶太潔淨律與福音自由之間的緊張。 - 耶路撒冷會議(徒15章)
決定外邦信徒不需受割禮或全面守律法,只要遠離偶像、血與姦淫。這是基督信仰與猶太律法分道揚鑣的關鍵時刻。 - 保羅宣教中的衝突(徒13–28章)
保羅在各地會堂宣講時,常遭猶太人迫害,原因正是他宣稱外邦人可「不受律法」而得救。
五、神學總結
保羅的爭論不是否定猶太信仰,而是重塑「在基督裡」的救恩理解。
他主張:
- 律法的真正完成在基督(羅10:4)。
- 信徒因信與基督聯合,成為新造的人(加6:15)。
- 猶太人與外邦人共享同一救恩(弗2:14–18)。
因此,保羅時代的爭議實質上是:「誰是上帝真正的子民?」保羅的回答是:「凡信靠耶穌基督的,不論猶太或外邦,都是上帝的家人。」
根據保羅書信(特別是《加拉太書》《羅馬書》《哥林多前書》)幫整理出:保羅論「律法(Torah)」的三層意涵,與「信心稱義(Justification by Faith)」的神學邏輯,以及與猶太教第二聖殿思想的對比表。
一、背景:保羅是誰?他從哪裡來反思律法?
保羅不是反猶太的革命者,而是:「希伯來人所生的希伯來人,屬便雅憫支派,按律法說是法利賽人。」(腓3:5)
他深深扎根於猶太律法傳統,但在大馬士革的「基督顯現」經驗中(徒9章),他重新理解了「神的義」與「律法的角色」。他的問題不是「律法好不好」,而是:「在基督的時代,律法如何定位?」
二、保羅對「律法」的三層意涵
層面 | 意涵 | 保羅的理解 | 代表經文 |
---|---|---|---|
1. 道德律(Moral Law) | 反映神公義與聖潔的旨意(如十誡)。 | 仍具效力,但人無法靠遵守它得稱義。 | 羅3:20:「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
2. 儀式律(Ceremonial Law) | 包含獻祭、潔淨、節期、飲食規條。 | 在基督裡已成全,無再行之必要。 | 西2:16–17:「這些原是後事的影兒。」 |
3. 民族律(Boundary Markers) | 割禮、飲食、安息日等,使猶太人與外邦人分別。 | 在新約中不再是神子民的標記。 | 加5:6:「受割禮不受割禮都無關緊要,要緊的是信心發動的仁愛。」 |
總結:
律法不是錯的,但它的功能是「指向基督」,一旦基督來到,律法的「教育角色」(paidagōgos)就完成了(加3:24–25)。
三、「信心稱義」的神學核心
要素 | 保羅的闡釋 | 猶太傳統的對比 |
---|---|---|
義的來源 | 義是上帝白白賜下的恩典(羅3:21–26)。 | 義是人對律法的順從與約的忠誠(申6:25)。 |
義的方式 | 因信耶穌基督得稱為義(加2:16)。 | 因行律法而被看為義。 |
信心的對象 | 基督——祂的死與復活(羅4章)。 | 上帝與祂的誡命。 |
救恩的時間性 | 已經成就於基督十字架(羅8:1–4)。 | 末日審判中按行為報應。 |
目的 | 建立一個新造群體(加6:15)。 | 維護以色列作為選民的界線。 |
保羅不是主張「信心 vs 行為」的對立,而是宣告:「人的行為不能使人稱義,唯有信靠神的恩典。」
他看見律法的真正目的,是為了引人歸向基督,使人憑信心得以活出律法所要成就的義。
四、保羅論律法與基督的關係
「基督是律法的總結,使凡信祂的都得著義。」(羅10:4)
這節經文是理解保羅律法觀的關鍵。在希臘文中,「τέλος νόμου Χριστός」(telos nomou Christos)可譯作:
- 「基督是律法的終極目標」,也就是律法的完成者;而非「基督終止了律法」。
換句話說:律法的本質是要引人進入與神正確的關係,而基督成為這關係的具體實現。
因此,信徒不是「棄絕律法」,而是「在聖靈裡實現律法的義」(羅8:4)。
五、信徒如何活出「律法的成全」?
保羅的教導 | 實踐重點 | 對應經文 |
---|---|---|
在愛中成全律法 | 愛人如己總括律法(羅13:8–10)。 | 「愛就是律法的總綱。」 |
靠聖靈而非靠肉體 | 聖靈內住使信徒有能力行義(加5:16–25)。 | 「聖靈的果子是仁愛、喜樂、和平…」 |
群體的合一 | 猶太人與外邦人一同在基督裡(弗2:14–18)。 | 「祂使兩下合而為一,拆毀中間隔斷的牆。」 |
新造的人生 | 活在基督的新生命中(林後5:17)。 | 「舊事已過,都變成新的了。」 |
六、保羅神學的深層意義
神學面向 | 核心意涵 |
---|---|
救恩史觀(Heilsgeschichte) | 律法 → 基督 → 聖靈,是神救恩計畫的漸進啟示。 |
末世轉折(Eschatological Shift) | 在基督裡,新時代(Age of Spirit)已取代律法時代。 |
約的更新(New Covenant) | 耶利米書31章預言的新約在基督裡實現。 |
信心的倫理(Faith Ethic) | 信心不廢除倫理,而是以愛與聖靈的自由實現神的義。 |
七、與第二聖殿猶太教的對話
現代學者如 E. P. Sanders、James D. G. Dunn、N. T. Wright(新保羅觀)指出:
- 保羅並非反對猶太教,而是在其內部重新定義「誰是約的子民」。
- 猶太教的「行律法」是一種約內的忠誠(covenantal nomism),而非靠功德得救。
- 保羅的創見是:
「外邦人不需透過律法的界線進入約中,因為信心本身使人進入神的恩典。」
換言之:保羅不是反律法,而是宣告「律法在基督裡被重新詮釋」。神的義不再藉民族、而藉信心顯明。
八、總結:保羅思想的神學張力
張力 | 保羅的平衡 |
---|---|
律法 vs 福音 | 律法揭示罪,福音解決罪。 |
信心 vs 行為 | 信心是根,行為是果。 |
恩典 vs 公義 | 恩典不廢公義,乃是在基督裡成全公義。 |
猶太人 vs 外邦人 | 都在基督裡成為一個新人。 |
神學金句總結
「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羅3:28)
「因為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使凡信祂的都得著義。」(羅10:4)
「你們蒙召是要得自由…惟要用愛心互相服事。」(加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