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羅時代,猶太群體與基督徒之間的爭議主要在──「耶穌信仰如何與猶太律法、選民身份與外邦人關係相處」。這不只是宗教上的分歧,而是深刻牽涉到身份認同、律法實踐、救恩理解與群體界線。

這是進入保羅神學與初代教會背景的關鍵切入點。在保羅時代(約主後40–60年代),猶太群體與基督徒之間的爭議主要集中在──「耶穌信仰如何與猶太律法、選民身份與外邦人關係相處」。這場爭議不只是宗教上的分歧,而是深刻牽涉到身份認同、律法實踐、救恩理解群體界線

以下分成幾個層面說明 👇


一、爭議的歷史背景

1. 猶太教的自我理解

在第二聖殿時期的猶太人看來,他們是上帝揀選的子民,以:

  • 律法(Torah)
  • 割禮(Circumcision)
  • 飲食規條與潔淨律(Dietary laws)
  • 安息日(Sabbath)

作為與外邦世界區隔的記號。這是他們民族、宗教與倫理的身份核心。

2. 初代基督徒的挑戰

保羅宣講的「在基督裡的新群體」打破了這些藩籬——他主張:「不分猶太人、希臘人、為奴的、自主的、或男或女,在基督耶穌裡都成為一了。」(加3:28)

這對傳統猶太信仰而言,是一場震撼性的神學與社會挑戰。


二、主要爭議議題

爭議主題猶太群體的立場保羅及基督徒的立場聖經對應與事件
割禮(Circumcision)是進入上帝約民群體的標記(創17:10–14)。信靠基督而非肉體的割禮成為約的記號(加5:2–6;羅2:28–29)。《加拉太書》整卷圍繞此爭議。
摩西律法的遵守遵行律法是得義與得救的表現。人稱義是因信,不因行律法(羅3:28;加2:16)。安提阿衝突(加2:11–14)保羅責備彼得「離席」。
外邦人加入教會的條件外邦人若要蒙恩,須成為猶太人(受割禮、守律法)。外邦人可直接憑信歸入基督,不受律法轄制(徒15:1–29;加2章)。使徒會議(徒15章)決定外邦信徒不必受割禮。
飲食與潔淨律與外邦人共食會使自己「不潔」。在基督裡,一切食物潔淨(羅14:14;可7:19)。保羅在羅14–15章處理信心軟弱與自由的張力。
聖殿與敬拜中心聖殿獻祭是神選之地(申12:5)。基督是最終的獻祭與新聖殿(林前3:16;弗2:20–22)。保羅強調「身體是聖靈的殿」。

三、背後的神學核心爭議

神學焦點猶太觀點保羅觀點
救恩來源遵守律法、維持約的忠誠(covenantal nomism)。因信稱義(Justification by Faith)。
神子民的界線在民族、律法、割禮的標記中界定。在基督裡的信心群體——教會。
律法的角色永遠有效的神聖啟示。律法是基督的引導者(paidagōgos),目的在指向基督(加3:24)。
基督的地位有些猶太人承認祂是先知或義人。保羅宣稱祂是復活的主、彌賽亞(羅1:3–4)。

四、歷史事件舉例

  1. 安提阿衝突(加2:11–14)
    彼得因懼怕猶太人「離席不與外邦人同吃」,保羅當面責備他——這揭露了初代教會在猶太潔淨律與福音自由之間的緊張。
  2. 耶路撒冷會議(徒15章)
    決定外邦信徒不需受割禮或全面守律法,只要遠離偶像、血與姦淫。這是基督信仰與猶太律法分道揚鑣的關鍵時刻。
  3. 保羅宣教中的衝突(徒13–28章)
    保羅在各地會堂宣講時,常遭猶太人迫害,原因正是他宣稱外邦人可「不受律法」而得救。

五、神學總結

保羅的爭論不是否定猶太信仰,而是重塑「在基督裡」的救恩理解。

他主張:

  • 律法的真正完成在基督(羅10:4)。
  • 信徒因信與基督聯合,成為新造的人(加6:15)。
  • 猶太人與外邦人共享同一救恩(弗2:14–18)。

因此,保羅時代的爭議實質上是:「誰是上帝真正的子民?」保羅的回答是:「凡信靠耶穌基督的,不論猶太或外邦,都是上帝的家人。


根據保羅書信(特別是《加拉太書》《羅馬書》《哥林多前書》)幫整理出:保羅論「律法(Torah)」的三層意涵,與「信心稱義(Justification by Faith)」的神學邏輯,以及與猶太教第二聖殿思想的對比表。


一、背景:保羅是誰?他從哪裡來反思律法?

保羅不是反猶太的革命者,而是:「希伯來人所生的希伯來人,屬便雅憫支派,按律法說是法利賽人。」(腓3:5)

他深深扎根於猶太律法傳統,但在大馬士革的「基督顯現」經驗中(徒9章),他重新理解了「神的義」與「律法的角色」。他的問題不是「律法好不好」,而是:「在基督的時代,律法如何定位?」


二、保羅對「律法」的三層意涵

層面意涵保羅的理解代表經文
1. 道德律(Moral Law)反映神公義與聖潔的旨意(如十誡)。仍具效力,但人無法靠遵守它得稱義。羅3:20:「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2. 儀式律(Ceremonial Law)包含獻祭、潔淨、節期、飲食規條。在基督裡已成全,無再行之必要。西2:16–17:「這些原是後事的影兒。」
3. 民族律(Boundary Markers)割禮、飲食、安息日等,使猶太人與外邦人分別。在新約中不再是神子民的標記。加5:6:「受割禮不受割禮都無關緊要,要緊的是信心發動的仁愛。」

總結:
律法不是錯的,但它的功能是「指向基督」,一旦基督來到,律法的「教育角色」(paidagōgos)就完成了(加3:24–25)。


三、「信心稱義」的神學核心

要素保羅的闡釋猶太傳統的對比
義的來源義是上帝白白賜下的恩典(羅3:21–26)。義是人對律法的順從與約的忠誠(申6:25)。
義的方式因信耶穌基督得稱為義(加2:16)。因行律法而被看為義。
信心的對象基督——祂的死與復活(羅4章)。上帝與祂的誡命。
救恩的時間性已經成就於基督十字架(羅8:1–4)。末日審判中按行為報應。
目的建立一個新造群體(加6:15)。維護以色列作為選民的界線。

保羅不是主張「信心 vs 行為」的對立,而是宣告:「人的行為不能使人稱義,唯有信靠神的恩典。
他看見律法的真正目的,是為了引人歸向基督,使人憑信心得以活出律法所要成就的義。


四、保羅論律法與基督的關係

「基督是律法的總結,使凡信祂的都得著義。」(羅10:4)

這節經文是理解保羅律法觀的關鍵。在希臘文中,「τέλος νόμου Χριστός」(telos nomou Christos)可譯作:

  • 基督是律法的終極目標」,也就是律法的完成者;而非「基督終止了律法」。

換句話說:律法的本質是要引人進入與神正確的關係,而基督成為這關係的具體實現。

因此,信徒不是「棄絕律法」,而是「在聖靈裡實現律法的義」(羅8:4)。


五、信徒如何活出「律法的成全」?

保羅的教導實踐重點對應經文
在愛中成全律法愛人如己總括律法(羅13:8–10)。「愛就是律法的總綱。」
靠聖靈而非靠肉體聖靈內住使信徒有能力行義(加5:16–25)。「聖靈的果子是仁愛、喜樂、和平…」
群體的合一猶太人與外邦人一同在基督裡(弗2:14–18)。「祂使兩下合而為一,拆毀中間隔斷的牆。」
新造的人生活在基督的新生命中(林後5:17)。「舊事已過,都變成新的了。」

六、保羅神學的深層意義

神學面向核心意涵
救恩史觀(Heilsgeschichte)律法 → 基督 → 聖靈,是神救恩計畫的漸進啟示。
末世轉折(Eschatological Shift)在基督裡,新時代(Age of Spirit)已取代律法時代。
約的更新(New Covenant)耶利米書31章預言的新約在基督裡實現。
信心的倫理(Faith Ethic)信心不廢除倫理,而是以愛與聖靈的自由實現神的義。

七、與第二聖殿猶太教的對話

現代學者如 E. P. SandersJames D. G. DunnN. T. Wright(新保羅觀)指出:

  • 保羅並非反對猶太教,而是在其內部重新定義「誰是約的子民」。
  • 猶太教的「行律法」是一種約內的忠誠(covenantal nomism),而非靠功德得救。
  • 保羅的創見是:
    「外邦人不需透過律法的界線進入約中,因為信心本身使人進入神的恩典。」

換言之:保羅不是反律法,而是宣告「律法在基督裡被重新詮釋」。神的義不再藉民族、而藉信心顯明。


八、總結:保羅思想的神學張力

張力保羅的平衡
律法 vs 福音律法揭示罪,福音解決罪。
信心 vs 行為信心是根,行為是果。
恩典 vs 公義恩典不廢公義,乃是在基督裡成全公義。
猶太人 vs 外邦人都在基督裡成為一個新人。

神學金句總結

「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羅3:28)
「因為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使凡信祂的都得著義。」(羅10:4)
「你們蒙召是要得自由…惟要用愛心互相服事。」(加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