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的內化」與「思想層面的聖潔」這個主題,這也是耶穌在登山寶訓(馬太福音5–7章)裡對十誡的深化詮釋。我們先回顧十誡的內容(出埃及記20章 / 申命記5章),然後再探討哪幾條誡命明顯已經從「外在行為」進入「內心動機」的層面。
一、十誡總覽(出埃及記20章)
| 條次 | 誡命內容 | 類別 | 對象 |
|---|---|---|---|
| 1 | 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 | 信仰忠誠 | 對神 |
| 2 | 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 | 敬拜純正 | 對神 |
| 3 | 不可妄稱耶和華的名 | 敬畏與誠實 | 對神 |
| 4 | 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 | 敬拜與安息 | 對神 |
| 5 | 當孝敬父母 | 尊重權柄 | 對人 |
| 6 | 不可殺人 | 愛護生命 | 對人 |
| 7 | 不可姦淫 | 婚姻聖潔 | 對人 |
| 8 | 不可偷盜 | 公義誠實 | 對人 |
| 9 | 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 誠信 | 對人 |
| 10 | 不可貪戀人的房屋、妻子、僕婢、牲畜… | 內心慾望 | 對人 |
二、從「行為律法」到「思想律法」的轉折
其中,第十誡(不可貪戀)本身就是一條純屬思想層面的誡命,而耶穌在登山寶訓中,將第六誡(殺人)與第七誡(姦淫)也提昇到「思想層面」。因此,至少有三條誡命明顯進入了「心思的罪」領域:
一)第六誡:「不可殺人」——憤怒的罪(思想層面)
馬太福音 5:21–22「你們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說:『不可殺人。』……只是我告訴你們,凡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判。」
解釋:
- 摩西律法禁止外在的「殺害行為」;
- 耶穌指出,「憤怒與輕視」(心中的暴力)已經是殺人的根源;
- 「殺人」不僅是刀劍的行為,更是「拒絕對方作為神形像」的態度。
屬靈意義:真正的聖潔不是止於不流血,而是從心裡除去仇恨。這讓「不可殺人」成為對心靈的誡命。
二)第七誡:「不可姦淫」——情慾的罪(思想層面)
馬太福音 5:27–28「你們聽見有話說:『不可姦淫。』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
解釋:
- 律法原本針對具體的婚外行為;
- 耶穌指出,罪的根源在於心中的慾望與想像;
- 不僅身體的行為會玷污人,思想的意念同樣使人不潔。
屬靈意義:聖潔不只是行為的自制,而是內心渴望的轉化。因為外在的罪行,都是從未被對付的心慾開始的(雅1:14–15)。
三)第十誡:「不可貪戀」——貪心與慾望的罪(思想層面)
出埃及記 20:17「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不可貪戀人的妻子……」
解釋:
- 這是唯一明確針對內心動機的誡命;
- 不是行為的禁止,而是意念的防線;
- 貪戀(希伯來文 ḥāmad, חמד)意指「心裡渴求、想要佔有」。
屬靈意義:這條誡命揭示:罪不是始於行動,而是始於心中的「想要」。因此,神律法的終極目標是改變人的心,而不僅是約束行為。
四、從外在到內在的神學演變
| 層次 | 摩西律法的焦點 | 耶穌的深化 | 聖靈時代的應用 |
|---|---|---|---|
| 外在 | 約束行為 | 揭露動機 | 更新心靈 |
| 目的 | 維持公義 | 成全聖潔 | 成形基督 |
| 媒介 | 石版上的律法 | 主的話語 | 聖靈寫在心版上(耶31:33) |
舊約預告:「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耶31:33) 在新約中,耶穌將律法的焦點從「行為控制」轉為「內心轉化」,最終在聖靈裡實現「律法的內化」。
五、屬靈總結:從行為的罪到思想的罪
| 誡命 | 行為層面 | 思想層面 | 耶穌的成全 |
|---|---|---|---|
| 第六誡 | 殺人 | 憤怒、輕視 | 馬太5:22 |
| 第七誡 | 姦淫 | 情慾、想像 | 馬太5:28 |
| 第十誡 | 貪心 | 慾望、比較、貪戀 | 羅7:7–8 |
六、神學反思:從「外院」到「內室」的律法之旅
在會幕結構裡:
- 外院代表行為的潔淨(獻祭、洗濯盆);
- 聖所代表心靈的敬拜(香壇、陳設餅、燈臺);
- 至聖所代表內在的合一(神的同在)。
耶穌讓十誡的要求,從外院的「外在遵守」提升到聖所的「內心敬畏」,最終在聖靈裡帶我們進入「至聖所」——真正的心靈聖潔。
結論總覽
| 條誡 | 超越行為進入思想的層面 | 屬靈核心 |
|---|---|---|
| 第六誡 | 憤怒、仇恨 | 心中殺人 |
| 第七誡 | 情慾、淫念 | 心中姦淫 |
| 第十誡 | 貪戀、貪心 | 心中貪圖 |
| → 延伸 | 事實上每條誡命在基督裡都指向「心靈誡命」 | 「心靈誠實地敬拜神」(約4:24) |
總結一句話:律法的終極目標不是讓人外表無罪,而是讓人內心無詐。在基督裡,十誡從「禁止行為」變成「轉化心靈」——因為真正的聖潔始於思想,而不是終於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