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誡(出埃及記20章 / 申命記5章),誡命明顯已經從「外在行為」進入「內心動機」的層面

「律法的內化」「思想層面的聖潔」這個主題,這也是耶穌在登山寶訓(馬太福音5–7章)裡對十誡的深化詮釋。我們先回顧十誡的內容(出埃及記20章 / 申命記5章),然後再探討哪幾條誡命明顯已經從「外在行為」進入「內心動機」的層面。


一、十誡總覽(出埃及記20章)

條次誡命內容類別對象
1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信仰忠誠對神
2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敬拜純正對神
3不可妄稱耶和華的名敬畏與誠實對神
4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敬拜與安息對神
5當孝敬父母尊重權柄對人
6不可殺人愛護生命對人
7不可姦淫婚姻聖潔對人
8不可偷盜公義誠實對人
9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誠信對人
10不可貪戀人的房屋、妻子、僕婢、牲畜…內心慾望對人

二、從「行為律法」到「思想律法」的轉折

其中,第十誡(不可貪戀)本身就是一條純屬思想層面的誡命,而耶穌在登山寶訓中,將第六誡(殺人)與第七誡(姦淫)也提昇到「思想層面」。因此,至少有三條誡命明顯進入了「心思的罪」領域:


一)第六誡:「不可殺人」——憤怒的罪(思想層面)

馬太福音 5:21–22「你們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說:『不可殺人。』……只是我告訴你們,凡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判。」

解釋:

  • 摩西律法禁止外在的「殺害行為」;
  • 耶穌指出,「憤怒與輕視」(心中的暴力)已經是殺人的根源;
  • 「殺人」不僅是刀劍的行為,更是「拒絕對方作為神形像」的態度。

屬靈意義:真正的聖潔不是止於不流血,而是從心裡除去仇恨。這讓「不可殺人」成為對心靈的誡命。


二)第七誡:「不可姦淫」——情慾的罪(思想層面)

馬太福音 5:27–28「你們聽見有話說:『不可姦淫。』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

解釋:

  • 律法原本針對具體的婚外行為;
  • 耶穌指出,罪的根源在於心中的慾望與想像
  • 不僅身體的行為會玷污人,思想的意念同樣使人不潔。

屬靈意義:聖潔不只是行為的自制,而是內心渴望的轉化。因為外在的罪行,都是從未被對付的心慾開始的(雅1:14–15)。


三)第十誡:「不可貪戀」——貪心與慾望的罪(思想層面)

出埃及記 20:17「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不可貪戀人的妻子……」

解釋:

  • 這是唯一明確針對內心動機的誡命;
  • 不是行為的禁止,而是意念的防線;
  • 貪戀(希伯來文 ḥāmad, חמד)意指「心裡渴求、想要佔有」。

屬靈意義:這條誡命揭示:罪不是始於行動,而是始於心中的「想要」。因此,神律法的終極目標是改變人的心,而不僅是約束行為。


四、從外在到內在的神學演變

層次摩西律法的焦點耶穌的深化聖靈時代的應用
外在約束行為揭露動機更新心靈
目的維持公義成全聖潔成形基督
媒介石版上的律法主的話語聖靈寫在心版上(耶31:33)

舊約預告:「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耶31:33) 在新約中,耶穌將律法的焦點從「行為控制」轉為「內心轉化」,最終在聖靈裡實現「律法的內化」。


五、屬靈總結:從行為的罪到思想的罪

誡命行為層面思想層面耶穌的成全
第六誡殺人憤怒、輕視馬太5:22
第七誡姦淫情慾、想像馬太5:28
第十誡貪心慾望、比較、貪戀羅7:7–8

六、神學反思:從「外院」到「內室」的律法之旅

在會幕結構裡:

  • 外院代表行為的潔淨(獻祭、洗濯盆);
  • 聖所代表心靈的敬拜(香壇、陳設餅、燈臺);
  • 至聖所代表內在的合一(神的同在)。

耶穌讓十誡的要求,從外院的「外在遵守」提升到聖所的「內心敬畏」,最終在聖靈裡帶我們進入「至聖所」——真正的心靈聖潔。


結論總覽

條誡超越行為進入思想的層面屬靈核心
第六誡憤怒、仇恨心中殺人
第七誡情慾、淫念心中姦淫
第十誡貪戀、貪心心中貪圖
→ 延伸事實上每條誡命在基督裡都指向「心靈誡命」「心靈誠實地敬拜神」(約4:24)

總結一句話:律法的終極目標不是讓人外表無罪,而是讓人內心無詐。在基督裡,十誡從「禁止行為」變成「轉化心靈」——因為真正的聖潔始於思想,而不是終於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