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一張完整的【〈十誡〉三層深度對照圖】——從行為層面(外院)、思想層面(聖所),一直進入屬靈原則(至聖所)。這張圖可理解十誡如何在基督裡被「內化」與「成全」。
〈十誡〉三層深度對照圖
(從外在規範 → 內心動機 → 屬靈原則)
| 誡命 | 行為層面(外院)– 外在禁止 | 思想層面(聖所)— 內心動機 | 屬靈原則(至聖所)– 在基督裡的成全 |
|---|---|---|---|
| ① 不可有別的神 | 不拜其他神明 | 不讓任何事物取代神在心中的地位 | 「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太22:37) |
| ② 不可造偶像 | 不做具體偶像 | 不在心中形成對神的扭曲形象(如貪財、權力偶像) | 真敬拜者以心靈和誠實敬拜神(約4:24) |
| ③ 不可妄稱耶和華的名 | 不濫用神的名發誓或詛咒 | 不虛假地代表神、不偽裝屬靈 | 「願人都尊祢的名為聖」(太6:9) |
| ④ 守安息日為聖 | 遵守休息與敬拜的日子 | 讓心靈在神裡安息,不倚靠自己 | 基督是我們的安息(來4:9–10) |
| ⑤ 孝敬父母 | 尊敬與順服父母 | 心存感恩、接納權柄、不輕看家庭 | 凡尊重父母的,就是愛神的誡命(弗6:1–3) |
| ⑥ 不可殺人 | 不奪取他人生命 | 不心懷仇恨、輕視他人(太5:22) | 愛人如己(太22:39);愛能遮掩一切的過錯 |
| ⑦ 不可姦淫 | 不行婚外不潔的行為 | 不心懷情慾、想像犯罪(太5:28) | 心潔的人有福了(太5:8);以基督愛為中心的純潔關係 |
| ⑧ 不可偷盜 | 不奪取他人財物 | 不貪圖他人所得,不心懷不滿 | 施比受更為有福(徒20:35);以分享代替佔有 |
| ⑨ 不可作假見證 | 不說謊、不陷害人 | 不心懷詭詐、偏見或扭曲事實 | 心裡誠實的人必蒙悅納(詩15:2) |
| 10 不可貪戀 | 不貪圖他人財產、配偶 | 不心懷貪欲、比較、嫉妒 | 以敬虔知足為大利(提前6:6);以愛取代貪戀 |
屬靈解讀:十誡的三層結構對應「會幕三層」
| 會幕層次 | 對應誡命的層面 | 象徵 | 屬靈操練 |
|---|---|---|---|
| 外院 | 行為律法 | 遵守、悔改、行義 | 敬畏神、改變外在行為 |
| 聖所 | 思想律法 | 心意更新 | 讓神的話光照動機與思想(燈臺的光) |
| 至聖所 | 屬靈原則 | 與神同住、被愛充滿 | 在愛中成全律法(羅13:10) |
神學總結:
十誡的目的不是道德約束,而是屬靈塑形。在舊約,律法寫在石版上;在新約,律法寫在心版上(耶31:33)。耶穌不是廢掉律法,而是讓律法「活起來」——從「你不可」變成「你必然愛」。
屬靈應用
- 外院反省: 我在哪些行為上需要悔改?
- 聖所省察: 我的思想與動機是否潔淨?
- 至聖所親近: 我是否讓愛取代了恐懼、讓基督住在心裡?
總結金句:
「所以凡有愛心的,就成全了律法。」——羅馬書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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