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各強調行為」與「保羅強調信心」看似相衝突,但若仔細從語境、神學脈絡與用詞上分析,兩者其實是在不同層面上互補,而非對立。


雅各強調行為」與「保羅強調信心」看似相衝突,但若仔細從語境、神學脈絡與用詞上分析,兩者其實是在不同層面上互補,而非對立。分幾個角度說明,讓你看到保羅與雅各其實在同一條信仰的軌道上,只是回應不同的問題。


一、表面張力:信心 vs. 行為
作者關鍵經文主題焦點
保羅羅3:28:「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加2:16:「人得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對抗猶太律法主義:人不能靠遵守律法得救。
雅各雅2:17:「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雅2:24:「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對抗信心不實踐:有人口稱信主卻無具體行動。

表面看似矛盾,實際上他們針對的**「問題對象不同」**,使用的「稱義」與「行為」的語義範圍也不同。


二、語義分析:不同語境下的「稱義」與「行為」
保羅的語境—「稱義(dikaiousthai)」:指人在神面前被算為義,是因信靠基督的救贖,不靠律法的功德。「行為(ergon nomou)」:特指律法之工,如割禮、飲食、節期——猶太人的身份標誌。

保羅反對的不是「愛的行為」,而是「以律法行為換取救恩」的觀念。

雅各的語境—-「稱義(dikaiousthai)」:指信心被證明為真實、公義的生命被顯明出來。「行為(erga)」:指信心的具體行動——如關懷窮人、愛鄰舍、誠實言語。雅各反對的不是「信心」,而是「空洞的信心」(僅有口號、無實踐)。

簡言之:保羅談的是「得救的根基」,雅各談的是「得救的證據」。


三、神學對話:相輔而非相反
面向保羅雅各關係
問題「人如何得救?」「得救的人應如何生活?」起點 vs. 結果
信心的對象信靠基督的救贖真實信心必然有行動同一信心的兩面
行為的性質律法無法稱義行為證明信心活著一體兩面

保羅在《加拉太書》和《羅馬書》中對律法主義發言;雅各在面對「信心誤用」的教會時強調倫理實踐。兩者都肯定信心是起點行為是果子


四、聖經內部的和諧見證

其實保羅本人也強調「信心產生行為」:加5:6:「惟獨使人藉著愛心發動的信心才有功效。」弗2:8–10:「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 我們原是祂的工作,在基督耶穌裡造成的,為要叫我們行善。」羅2:13:「原來在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

保羅的「信心」並非靜態的思想同意,而是會「發動愛心」的信心。這與雅各所說「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其實完全一致。


五、舊約根基:亞伯拉罕的例子

兩位作者都用亞伯拉罕作例子:

經文強調重點
羅4:3:「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稱義的起點:因信神的應許而被算為義。
雅2:21–22:「亞伯拉罕因行為稱義… 信心與行為並行。」信心的證據:獻以撒顯明信心是真實的。

兩者時間點不同:保羅引用創15:6(亞伯拉罕信神),雅各引用創22章(亞伯拉罕獻以撒)。 所以:保羅強調「信心如何開始救恩」;雅各強調「信心如何被行動驗證」。


六、神學家與改革家觀點
  • 奧古斯丁:「保羅所說的信心不是死的信心,而是透過愛而行的信心。」
  • 馬丁路德(最初曾稱雅各書為「草木書信」,但後來修正):「真信心永不獨自存在,它總是生出善行。」
  • 加爾文(《基督教要義》I, II卷):「我們因信稱義,但那使人稱義的信心,絕不沒有行為。」

七、結論:同一信仰的兩個呼吸

保羅:你不能靠行為得救。 雅各:你得救後不會沒有行為。因此他們的立場不是對立,而是互補——就像一枚硬幣的兩面:一面是「因信稱義」(救恩的基礎),一面是「信心活出的行義」(救恩的果子)。


建議延伸研讀
  • D. A. Carson & Douglas Moo,《An Introduction to the New Testament》對保羅與雅各的關係分析。
  • Carl R. Holladay,《A Critical Introduction to the New Testament》,討論信心與行為的語境。
  • Ben Witherington III,《Biblical Theology: The Convergence of the Canon》,論信心與倫理的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