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利賽人」VS「文士」


這是理解福音書宗教背景的關鍵主題之一。耶穌時代的「法利賽人」與「文士」常被並列(如太23章),但他們其實並非完全相同的群體。他們在起源、身份、任務、神學重點上都有明顯差異。

下面整理出完整的比較與神學分析


一、歷史起源與社會背景

面向文士(Scribes)法利賽人(Pharisees)
起源起源於被擄歸回後(主前5世紀),以 以斯拉 為原型。最初是律法的抄寫員與教師。起源於 馬加比時期(主前2世紀),是猶太宗教改革運動的一支,反對希臘化與撒都該貴族祭司團體。
性質一種職業階層(律法學者、教師),可屬於不同宗派。一個宗教運動與宗派,主張敬虔生活與律法純潔。
社會階層通常是受教育的平民學者,與祭司階級不同。多為中產階層商人、工匠或學者,有群眾基礎。
主要活動範圍會堂(教導律法)、公會(法律顧問)。會堂與群眾生活中(教導敬虔生活、建立小團體)。

參考:Delbert Burkett《An Introduction to the New Testament and the Origins of Christianity》指出,文士是專業的經文詮釋者,而法利賽人則是一個以敬虔生活為標誌的運動,許多文士屬於法利賽派。


二、職責與功能上的不同

面向文士法利賽人
主要職責抄寫律法書、教授經文、解釋法律細節。強調遵行律法、傳承口傳律法、在生活中實踐敬虔。
角色定位「律法教師」——理論與詮釋專家。「宗教實踐者」——律法的行動者與守約群體。
權威來源對文字律法的專業知識(Torah)。對口傳傳統的詮釋與敬虔生活的榜樣。
在社會中的影響被尊為「拉比」與法律顧問,參與宗教裁決。對民眾有強大影響力,塑造猶太人的宗教生活方式。

根據 D. S. Russell《兩約之間》,文士是「猶太教智識的心臟」,法利賽人則是「宗教生活的靈魂」。


三、神學觀點的差異

神學議題文士法利賽人
律法觀強調書面律法(Written Torah)的逐字研究與詮釋。認為摩西還傳下「口傳律法」(Oral Torah),具有同等權威。
敬虔觀律法是知識與智識的追求。敬虔體現在日常行為中,特別是潔淨、禁食、奉獻。
神國觀關注個人與群體的律法義。盼望神國臨到以色列,重建聖潔民族。
末世觀不明顯。明確相信復活、審判與永生(徒23:6–8)。

四、他們在福音書中的角色對比

面向文士法利賽人
在群眾眼中學識淵博、值得尊敬(但有距離感)。敬虔嚴謹、生活榜樣(但可能驕傲律法化)。
耶穌的批評「說卻不行」(太23:3),注重字句不行實踐。「假冒為善」(太23:13–36),將外在儀式高於內心誠實。
耶穌的接觸與他們辯論律法與權柄問題(太9:3;太12:38)。多次在宗教與倫理問題上爭論(安息日、潔淨、施捨)。
象徵意義宗教知識的驕傲、文字主義。宗教形式的僵化、自義與隔離主義。

五、兩者的互動與重疊關係

並非所有文士都是法利賽人,也非所有法利賽人都是文士。許多文士屬於法利賽派:他們為法利賽人提供律法詮釋與教導支持。可以這樣理解: 法利賽人是「律法生活者」,文士是「律法詮釋者」。一個偏重實踐,一個偏重理論與教導


六、耶穌與他們的神學對話

主題文士與法利賽人的立場耶穌的回應
律法的核心外在遵行條文(例如潔淨、禁食)。律法的總綱是「愛神、愛人」(太22:37–40)。
公義的實踐以律法行為為義。以信心與愛心為義(太5:20)。
權威基礎傳統與文字。神的啟示與聖靈。
宗教使命維持民族聖潔。建立神國普世的救恩。

七、屬靈反思與應用

  1. 文士提醒我們:—若信仰只停留在知識層面,真理就會變成權力的工具。→ 我們需要「被真理改變」,而不是「操控真理」。
  2. 法利賽人提醒我們:—若信仰只追求外在行為,而忽略內在更新,就會變成假冒為善。→ 神所悅納的敬虔是「憐憫、公義、信實」(太23:23)。
  3. 耶穌顯明:—真正的義不是律法主義或知識主義,而是以愛為中心的生命。「我來不是要廢掉律法,乃是要成全。」(太5:17)

簡要結論

  • 文士:律法的專業教師與詮釋者 → 代表「知識的驕傲」
  • 法利賽人:律法的守約群體 → 代表「宗教的形式化」
  • 耶穌:活出律法的成全 → 代表「愛與真理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