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的主權 VS 人的自由意志

這是一個歷代神學家都反覆討論的核心問題──「神的主權與人的自由意志是否能共存?」答案不是「二選一」,而是必須透過聖經的整體啟示與神學的平衡來理解。下面我從聖經、神學與歷史傳統三個層面幫你梳理:


一、聖經的整體見證:兩者同時真實

聖經一方面堅定宣告:「我們的神在天上,都隨自己的意旨行事。」(詩115:3),「人心籌算自己的道路,惟耶和華指引他的腳步。」(箴16:9)同時,也強調人的責任與選擇:「我今日呼天喚地向你作見證,我將生與死、福與禍陳明在你面前,所以你要選擇生命。」(申30:19)「你們要悔改,信福音!」(可1:15)

聖經並不把這兩個真理對立起來,而是並行呈現。神完全掌權,但祂的主權並沒有消滅人的人格與意志。


二、神學的平衡:從加爾文與奧古斯丁的角度

1. 奧古斯丁(Augustine)

奧古斯丁在《上帝之城》中指出:「神的旨意是最高的因,而人自由的意志是次因。」意即──神的主權是最終原因,而人的意志仍然在被神護理的秩序裡發揮真實作用。

2. 加爾文(Calvin,《基督教要義》卷一、卷三)

加爾文承認人有意志,但強調:人的自由並非自主,而是在神的主權下的自由。「人的意志不是被強迫,而是被神的旨意所引導。」他用「相容論(compatibilism)」思想:神的旨意和人的意志雖不同層次,卻彼此相容──神在「終極層面」上掌管萬有;人在「道德層面」上仍負責任。


三、自由的真義:被更新的自由

聖經所講的「自由」並不是「想做什麼就做什麼」,而是「能夠選擇合神旨意的事」。保羅說:「你們從前是罪的奴僕,如今卻從罪裡得了釋放,作了義的奴僕。」(羅6:18)

因此:墮落之前:人有「犯罪或不犯罪」的自由;墮落之後:人失去不犯罪的自由(被罪轄制);在基督裡重生後:人重新得著「選擇行善」的自由;在榮耀裡:人將擁有「不能犯罪」的自由。這是奧古斯丁的「四重自由意志論」(four states of freedom),也被加爾文和後來改革宗神學延續。


四、為何不矛盾?

邏輯層面:神的旨意在「永恆層面」確立,人自由意志在「時間層面」運作;兩者屬於不同範疇,不互相排斥。

救恩層面:人信主的行動是出於自由選擇(約1:12),但又是神的揀選與吸引(約6:44)。兩者並行──人的信是神恩典的果實。

加爾文說:「神的旨意不是暴力的強制,而是祂的愛使人甘心順服。」(《要義》卷二)


五、比喻說明

想像一艘船正航行於海洋中。神的旨意是整個海的範圍與風的方向;人的自由意志是船上的舵與帆;你真實地操控方向,但整體仍在神所定的範圍與風勢中。你的選擇是自由的,但永不超出祂的主權。


六、默想與應用

  1. 若神絕對主權,我仍該努力選擇正義與信心──因這正是神旨意的成就方式。
  2. 若我有自由意志,我的選擇便有責任與價值──因神尊重我的意志。
  3. 當兩者看似矛盾時,要記得:聖經啟示的是「奧祕的相容」而非「理性對立」。

結語

神的主權是全能的,人的自由是真實的。神的旨意並非壓制自由,而是賦予自由以目的與方向。「因為神在你們心裡運行,使你們立志行事,為要成就祂的美意。」(腓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