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的倫理教導(饒恕)與現實世界的公義需求(懲罰與自衛)(下)

聖經中明確提到了信徒應當尊重和服從法律體系政府權威,並且將伸張公義和懲罰罪惡的權力交給這些機構。這是在將個人的饒恕社會的公義區分開來的關鍵經文。


保羅的書信中關於法律體系處理的教導

這方面的教導在新約聖經中尤為清晰,特別是在使徒保羅的書信中:

1. 《羅馬書》13:1-4:政府是上帝的用人

這是最直接且權威的經文,確立了政府和法律體系的權柄來源與職責:「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神所命的… 因為他是神的用人,是與你有益的。你若作惡,就當懼怕;因為他不是徒然佩劍,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

詮釋: 這段經文明確指出:政府權柄來自上帝: 法律體系和政府機構是上帝用來管理社會秩序的工具。職責是伸冤和刑罰: 政府的具體職責是「伸冤」(伸張公義)和「刑罰那作惡的」。這「佩劍」的權柄代表了執行法律、懲罰罪犯的國家暴力權力。

2. 《彼得前書》2:13-14:服從制度

使徒彼得同樣教導信徒要順服人間的制度和權柄:「你們為主的緣故,要順服人的一切制度,或是在上的君王,或是奉君王差遣、罰惡賞善的臣宰。詮釋: 政府官員和法律執行者被描述為「罰惡賞善」的人。這再次確認了法律體系在社會中維持公義秩序的作用,信徒應該順服這些制度。

3. 《羅馬書》12:19:個人的放棄報復

在要求信徒饒恕的同時,保羅明確要求信徒將「伸冤」的權力交給上帝和祂所設立的體系:「親愛的弟兄,不要自己伸冤,寧可讓步,聽憑主怒;因為經上記著:『主說:伸冤在我,我必報應。』」詮釋: 當基督徒被要求「不要自己伸冤」時,這意味著他們必須將報復和懲罰的權利讓渡出去。在現實社會中,這個權利要麼是交給了上帝(末世審判),要麼是交給了上帝所設立的政府和法律體系(現世審判)

除了使徒保羅的書信(《羅馬書》、《彼得前書》)之外,聖經中的確還有其他經文,特別是福音書中耶穌的教導以及舊約律法,都以不同的方式支持「將伸張公義的權力交給法律體系」這個概念。


聖經中其他支持「法律體系」概念的經文

1. 耶穌的教導:尊重現世的法律與權柄

耶穌雖然推動天國倫理,但祂從未教導信徒要推翻或違抗現存的政府和法律體系。《馬太福音》22:21:「凱撒的物當歸給凱撒,神的物當歸給神。」支持點: 耶穌明確區分了世俗的權威(凱撒/政府)與神聖的權威(上帝)。這暗示了信徒有責任服從和尊重政府的要求,包括繳稅和遵守其法律。祂承認了世俗權力的合法性。

《馬太福音》5:25:「你同告你的對頭還在路上,就趕緊與他和息,恐怕他把你送給審判官,審判官把你交給衙役,你就下在監裡了。」支持點: 耶穌在教導和解的同時,提到當時猶太和羅馬的審判官、衙役和監獄等法律機構。這表明耶穌生活在一個法律體系下,並將其作為處理糾紛的終極途徑。

2. 舊約律法:建立懲罰與審判的機制

舊約《摩西五經》的核心就是一個詳細的律法體系,旨在建立一個公義的社會結構,這直接支持了法律體系的概念。

《出埃及記》21:12-25:「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支持點: 雖然耶穌後來在個人倫理上提升了這個標準(不報復),但舊約律法設立了法定的懲罰機制公平賠償原則(即報應法則)。這個法則的目的是限制報復,確保懲罰是由公正的審判者執行,且不能超過傷害本身。這就是建立法律體系來規範公義的基礎。

《申命記》16:18-19:設立審判官支持點: 摩西律法命令以色列人在各城設立審判官官長,並要求他們「不可屈枉正直,不可看人的外貌,也不可受賄賂」。這清楚地表明,上帝的旨意是通過一個正式的、公正的機構來維持社會的公義。


結論

保羅是從神學角度論證了國家權柄的來源(羅馬書 13 章),而舊約律法則提供了國家權柄的制度基礎(設立審判官),耶穌的教導則是在實踐中承認並服從了這種權柄(凱撒的物歸凱撒)。

因此,將伸張公義的責任交給法律體系,是貫穿整本聖經的社會倫理要求,它與基督徒個人的饒恕倫理形成了完美的平衡。


當我們說「將對方的過犯交託給上帝或法律體系處理」時:交託給上帝: 是指將個人的怨恨和報復慾望釋放,相信最終的、完美的公義會在上帝的審判中實現。交託給法律體系: 是指承認並尊重政府和法律機構作為上帝在現世的執行代理人的角色。基督徒雖然饒恕了傷害者,但仍可以報警、提起訴訟,要求國家機關依據法律體系來伸張社會公義和懲罰犯罪,以保護整個社會的秩序。

這兩者是基督徒在世上,在恩典公義之間保持平衡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