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的主權與人的自由意志」 在 現代神學(特別是 巴特 Karl Barth 與 莫特曼 Jürgen Moltmann)中的核心對話整理

以下是 「神的主權與人的自由意志」現代神學(特別是 巴特 Karl Barth莫特曼 Jürgen Moltmann)中的核心對話整理,著重於兩位對傳統加爾文主義與古典神學的重新詮釋與批判。


概觀:現代神學如何重新理解「神的主權」?

現代神學普遍不再把神的主權理解為「控制、決定、支配」,而傾向理解為:神在基督裡的愛、關係性、受苦、與自由的自我限制之主權。因此他們對「人的自由」的定義也不同於古典哲學式「自主自由」,而是一種在神的愛與救贖中被重新建立的自由。


Karl Barth:神的主權是「啟示中的主權」;人的自由在神的自由之中

核心:巴特拒絕「競爭模型」的神人關係。在他看來:神的自由不是與人的自由競爭,而是創造與建立人自由的自由
關鍵觀點
(1)神的自由是『自我決定』(self-determination)

在《教會教義學》Barth 認為:神的主權不是任意的決定主義,而是神按照祂自己的本性(愛與恩典)決定向人啟示自己。這種自由=在基督裡向人敞開這否定了傳統加爾文主義式的「任意預定」。


(2)人的自由不是「獨立自主」,而是「在基督裡的自由」

巴特批判啟蒙運動的「自我主權」式自由:人在罪中是沒有自由的;唯有在基督裡被神釋放,人才能自由地回應神。→ 自由不是選擇權(liberum arbitrium),→ 自由是被神拯救後能夠愛神、愛人的能力。


(3)神與人不是零和關係

傳統問題:「越多神的主權=越少人的自由」,巴特說:這是錯誤的哲學前提。神的主權越彰顯,人越被賦予真實的自由。


(4)對預定論的重寫:耶穌是唯一的預定者與預定者

Barth 認為:神在基督裡揀選所有人(普世性),但救贖要在信心中實現,預定不是雙重預定,預定不是抽象命定,預定是神在耶穌裡向人施恩的決定


小結:

自由不是與神抗衡,而是從神領受。這是巴特核心的一句話:“God’s freedom is the ground of human freedom.”


Jürgen Moltmann:神的主權是「受苦中的愛」;自由是「共融中的自由」

莫特曼以《十字架的神學》、《盼望神學》重新定義神的主權。


A. 神的主權=愛的捨己,而非控制

莫特曼直接批判古典神學把神描繪成:不動,不受苦,不被影響,絕對控制者。他說這不是聖經中的神,而是希臘哲學的「不動者」(Unmoved Mover)。

神在十字架上「受苦」──這是祂主權的彰顯

神不是操控世界,而是承擔世界的苦難。神的主權不是壓迫,而是共 suffering(co-suffering)。神的自由不是不受影響,而是自由地愛人到願意受傷。


B. 人的自由=「在愛中存在的自由」(freedom for others)

莫特曼借用社會哲學,提出「三種自由」對比傳統自由:

1. 自由「脫離」束縛(freedom from)

古典自由多停在這裡。

2. 自由「成為」自己(freedom to)

現代人文主義的自主。

3. 自由「為著」他人(freedom for)

莫特曼認為這才是真自由——愛與關係中的自由。→ 人在神的愛中被釋放,進入與他者的互賴與共融。


C. 神的「自我限制」(tzimtzum)使人得自由

莫特曼借用猶太卡巴拉的概念:神為要給受造自由,刻意「收縮、撤退」祂的能力。即:神選擇不控制,使人可以成為真正的他者(Other)。這是完全不同於加爾文式的神主控制論。


D. 末世論的框架

莫特曼將自由置於「未來導向」:神的主權將在未來完全彰顯,人的自由在歷史中逐漸被神的愛完成,最後在神國度中達成完全的和諧。


小結:

神的主權=受苦的愛;人的自由=與神共融的愛。自由是關係性的,而不是自主式的。


巴特 vs 莫特曼:比較總覽

面向Karl BarthJürgen Moltmann
神的主權神自由地啟示、施恩;不是任意主權神在受苦與捨己中展現祂的主權
神的自由自我決定向人啟示願意受苦、為愛自我限制
人的自由在基督裡被神的自由創造出來在愛與共融中實現對他者的自由
神人關係模型非競爭;神越高,人越自由共 suffering 的互動式關係
對預定論基督中心的單一預定轉向末世盼望與普世救贖的可能性
對古典神學批判拒絕抽象的「自然神學」拒絕希臘哲學式不可受苦的神

結語:現代神學的共同轉向

1. 從「控制式主權」→「關係式主權」

神不是操控者,而是愛的源頭、自由的創造者。

2. 從「自主自由」→「在基督裡被建立的自由」

自由不是獨立自主,而是「被愛、能愛、為愛的自由」。

3. 從「神與人的競爭」→「神與人的合作」

越多神的自由=越多人的自由
(Barth)
神的限制=人的自由誕生
(Moltman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