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利未記研究的一個重要共識:利 1–16(祭司妥拉,Priestly Torah, P)與利 17–26(神聖法典,Holiness Code, H)在神學取向上既連續又張力並存。它們都關心「聖潔」與「神同在」,但對聖潔如何被維持、如何被活出,有不同的神學重心與想像。
利未記就是分開這兩大段落,第一段(利一至十六章)被稱為「祭司妥拉」(Priestly Torah),而第二段(利十七至二十六章)被稱為「神聖法典」(Holiness Code),兩段對如何彰顯神的聖潔有不同的進路,但卻都認同聖所的潔淨與神同在的重要意義。到底它們兩者的神學有何分別呢?
祭司妥拉」(利一至十六章)最大的關注是聖所的潔淨,大部份條例都是用來除去禮祭上的污穢(ritual impurity),所謂禮祭上的污穢,就是一些與道德無關的污穢,卻又影響聖所潔淨及得以完全的東西,這些東西包括屍體、皮膚病、身體的外流物(如精液及經血)、不潔的食物等等,它們會影響禮祭的完整性,也影響了聖所的運作及潔淨,所以需要用水、火、血來除污,保持聖所的聖潔,好讓神在會幕與以色列民同在。
但「神聖法典」(利十七至二十六章)最大的關注是聖所以外的潔淨,藉着除去道德上的污穢(moral impurity),把聖所的聖潔延伸出去,這些道德上的污穢包括不合道德的性行為、社會不公義、對窮人及寄居人士的欺壓等等,當以色列民守着「神聖法典」的條例時,便能把聖所的聖潔帶進生活中,活出與別國不同的生命,成為萬民中的見證。
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使你們與萬民有分別的。(利二十24) 這節金句便是「神聖法典」的重要句(當然還有利十九2,我們在之後的靈修會解釋),這句說明以色列民作為恩約的子民,需要活得與萬民有分別,他們不可與萬民一樣有不當的性行為,也不可與萬國一樣欺壓窮人,他們在迦南風俗盛行的巴勒斯坦地要活出神聖的光輝,便要堅持「神聖法典」的吩咐。這樣,以色列民才可以成為聖潔的族類,以他們的生活方式見證神的聖潔。
以下從幾個關鍵面向來說明兩者的差異與互補。
一、聖潔的「中心位置」不同:
聖所中心 vs. 社群生活中心
祭司妥拉(利 1–16):聖潔以聖所為中心(centripetal holiness)
- 神的聖潔集中在會幕/聖所
- 危機是:污穢侵入聖所,威脅神的同在
- 解方是:透過祭司與獻祭制度,將污穢「處理掉」
核心問題不是「人是否道德」,而是:神是否還能住在祂百姓中間?因此利 1–16 的高峰是 利未記 16 章「贖罪日」:聖所本身需要被「贖罪、潔淨」,因為它承受了以色列罪與污穢的累積。
神學重點—聖潔是「空間性的」,祭司是關鍵中介者,聖潔主要透過儀式正確性來維持。
神聖法典(利 17–26):聖潔以整個群體生活為中心(centrifugal holiness)
- 聖潔不再只停留在聖所,而是擴散到日常生活
- 神的同在不只在帳幕裡,也在土地、倫理、社會關係中
- 關鍵宣告是利 19:2:「你們要聖潔,因為我耶和華你們的神是聖潔的。」
核心問題變成:以色列是否在生活方式上反映出神的聖潔?因此你會看到:性倫理(18, 20章),公義與愛鄰舍(19章),安息年、禧年、土地神學(25章)。
神學重點–聖潔是「生活性的、倫理性的」,每個以色列人都被呼召成為「聖潔的承載者」,聖潔透過順服與模仿神的品格來實現。
二、對「罪與污穢」的理解不同
祭司妥拉(P):
罪 ≈ 會產生「污染力」的現象。即便非蓄意的罪,也會「玷污」聖所(利 4–5),血具有潔淨功能(不是因為暴力,而是生命屬於神),罪的處理是技術性、儀式性的。 這是一種「聖所生態學」的神學:污染若不被處理,神就會離開(cf. 利 10、16)
神聖法典(H):
罪 ≈ 違反神性情與秩序的行為。罪不只是污染,更是道德與關係的破壞,土地本身會「嘔吐」不義的人(18:25),神的同在與否,取決於群體是否活出公義。
這裡的罪觀更接近先知傳統(阿摩司、以賽亞)
三、對「神同在」的想像差異
| 面向 | 祭司妥拉(利 1–16) | 神聖法典(利 17–26) |
|---|---|---|
| 神同在 | 神住在聖所中 | 神住在百姓中間 |
| 威脅 | 儀式性污穢 | 不義、暴力、性混亂 |
| 解決方式 | 祭司與獻祭 | 全體順服、倫理生活 |
| 關鍵人物 | 亞倫及其子孫 | 全體以色列 |
但請注意:H 並不是反祭司的,而是把 P 的聖所神學「民主化、生活化」。
四、神學張力中的深層互補
從正典角度來看,這不是「兩種彼此衝突的神學」,而是一個神學運動的深化:
- P 問:神如何仍然住在不完全的百姓中?
- H 問:若神真的住在我們中間,我們的生活該長成什麼樣子?
或可這樣總結:
沒有 P,H 會淪為道德理想主義;
沒有 H,P 會退化為宗教技術主義。
五、一個延伸反思(也連向新約)
新約作者(特別是彼前 1:15–16)引用利 19:2,但前提是基督的獻祭(希伯來書)——P 與 H 在基督裡被重新整合:基督完成了最終的「贖罪日」(P),教會被呼召活出「遍及生活的聖潔」(H)。
H 是否比 P 更晚?以及這對以色列信仰發展的意義
這是一個利未記研究中極關鍵、也極具神學深度的問題。分三個層次來回答: 學界對 H 是否晚於 P 的主要判斷與理由, 若 H 的確較晚,它如何「修正/深化」P 的神學, 這對以色列信仰發展(特別是被擄—後被擄時期)的整體意義。
一、H 是否比 P 更晚?——學界的主流與分歧
傳統主流觀點(Wellhausen → Milgrom 之前)
在經典的文獻假說(JEDP)框架中:
- P(利 1–16)→ 被認為是後期、被擄或後被擄時期的產物→ 高度制度化、聖所中心、祭司權威集中
- H(利 17–26)→ 傳統上被視為 P 之後或 P 的一個附加層(H = P²)
這一看法的理由是:H 把 P 的聖潔概念「推廣」到全體百姓,顯示出對 P 制度的反思與倫理化。
當代較細緻的主流修正(特別是 Milgrom、Knohl)
今日較具影響力的看法是:H 與 P 出自同一祭司傳統圈,但 H 在時間與神學上略晚,並且是「自我反省型的祭司神學」
關鍵不是「反對 P」,而是:
- P = 祭司體系的基礎神學
- H = 祭司神學在歷史壓力下的再詮釋
幾個支持 H 稍晚的理由:
(1)語言與風格
- H 有獨特公式:「我是耶和華」(אֲנִי יְהוָה)
- 明顯的勸誡性、講道性,比 P 更接近申命記與先知
(2)倫理議題的擴張
- P 幾乎不談社會公義
- H 把「愛鄰舍如己」(19:18)納入「聖潔法」
(3)土地神學的高度發展
- H 多次假設「住在地上/可能被逐出地」
- 這非常貼近被擄與後被擄的歷史經驗
因此,多數學者認為:H 是在 P 已成形之後,回應歷史創傷而產生的神學深化
二、若 H 較晚,它「改變」了什麼?
這裡是神學上最重要的地方。
從「神住在聖所」→「神住在群體中」
P 的核心焦慮是:如何防止神離開聖所?H 的核心焦慮則是:若神已不再受限於聖所,我們如何仍然與祂同行?這顯示一個關鍵轉向:當聖殿不再理所當然存在(被擄經驗),神的同在不能再只靠空間與儀式來保證,必須轉移到倫理、日常生活、群體秩序。 H 是一種「去聖殿化但不反聖殿」的神學。
從「祭司專業」→「全民聖潔責任」
P 的世界裡:聖潔由祭司「管理」,百姓的角色相對被動。H 卻宣告:「你們要聖潔」(複數!)。這不是廢除祭司,而是:將聖潔責任普及化,將「模仿神的性情」視為全民召命。 這一步非常重要,因為它預備了:後來拉比猶太教「以生活守律法代替獻祭」,也預備了新約「君尊的祭司」(彼前 2:9)。
從「污穢管理」→「盟約忠誠」
P 關心的是:污穢是否被技術性處理?H 關心的是:百姓是否忠於盟約、活出神的性情。因此在 H 中:性倫理,公義,土地使用,都成為「聖潔議題」。 這是一種明顯向先知神學靠攏的發展。
三、這對以色列信仰發展的深層意義
被擄不是神學的終結,而是催化劑
若 H 較晚,它見證了一件事:以色列的祭司傳統沒有在聖殿被毀後崩潰,而是產生了高度創造性的神學轉化。神不再只被「安置」在聖所,神的聖潔可以「行走」在百姓生活中。這是一種成熟信仰的標誌。
從「宗教制度」到「生活形態」
H 的出現,標誌著以色列信仰的一個關鍵轉折:信仰不再只是「正確獻祭」,而是「成為怎樣的一群人」。這為後來的:智慧文學,拉比猶太教,甚至耶穌對律法的詮釋都鋪了路。
正典中的神學辯證,而非線性取代
最後很重要的一點(也是我作為教會牧者會特別強調的):正典保留了 P 與 H,不是因為編者搞不清楚,而是因為信仰本來就需要這個張力。
我們需要 P:→ 提醒神的聖潔不可輕忽、恩典需要代價
我們也需要 H:→ 提醒聖潔不是儀式技巧,而是生命樣式
一句總結
若 H 比 P 更晚,它不是「修正錯誤的神學」,而是在歷史破碎中,把祭司神學推向更深、更寬廣的人生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