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希伯來書〉只「明確引用」耶利米 31,卻「大量吸收卻不直接引用」以西結 36?這在神學上意味著什麼?
下面用直接比較、文本層次分析、作者神學意圖三層來回答。
一、先給結論
〈希伯來書〉以「耶 31 的新約文本」作為法律—立約論證的錨點,卻用「結 36 的更新神學」作為屬靈—存在論的前設。
耶 31 → 解決「約怎麼更新」(covenantal / juridical)
結 36 → 解決「人怎麼被更新」(anthropological / pneumatological)
希伯來書需要前者(耶 31 )作公開辯論的經文依據,卻必須假定後者(結 36),才能讓整個論證「在現實中可行」。
二、先把三個文本並排(非常重要)
耶利米 31:31–34(新約宣告)
核心重點(動詞主語 = 神):「我要另立新約」,「不像我與他們列祖所立的約」,「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我要赦免他們的罪孽」。 焦點是:約的更新、法律狀態的改變
以西結 36:25–27(內在更新)
核心重點:「我必用清水灑在你們身上」,「我要賜給你們一個新心」,「將新靈放在你們裡面」,「使你們順從我的律例」。 焦點是:人的本體被改變、順服變成可能
希伯來書的處境
希伯來書的核心問題不是「人要不要順服」,而是:「舊約制度是否仍具終極效力?」因此作者必須:在法律/立約層面說服讀者,證明:舊約已被更新,而非只是補充。
三、為何〈希伯來書〉選擇「耶 31」而非「結 36」作為主引用?
因為耶 31 本身是「立約文件」
希伯來書 8:8–12 幾乎逐字引耶利米 31。原因很清楚:耶 31 明確使用 בְּרִית חֲדָשָׁה(新約),直接談「約」的更新與取代,適合用於祭司制度、獻祭制度的終結論證。 對一群仍受聖殿神學吸引的猶太基督徒來說,這是最強、最合法的經文證據。
以西結 36「不能單獨支撐」希伯來書的論證
注意一點(非常重要):結 36 沒有說舊約「被取代」,它說的是:百姓被更新,從而能守律法。如果希伯來書只用結 36,
讀者完全可以說:「好,那我們就在舊約制度中,等候聖靈更新就好。」, 這正是希伯來書要避免的結論。
四、以西結 36 是否缺席於希伯來書?
答案:完全沒有。它是「神學前設」,不是「引文」。
四、以西結 36 在希伯來書中的「隱性存在」
我們來看幾個關鍵例子。
「律法寫在心上」如何成為可能?
希伯來書 8:10「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心上。」問題來了:怎麼可能? 答案只能來自 結 36 的新心、新靈。希伯來書沒有解釋「如何」,因為在作者與讀者的共同信仰世界中:新約必然包含聖靈的內在更新
良心被潔淨(Heb 9–10)
來 9:14「基督的血……潔淨你們的良心」, 來 10:22「良心既被潔淨,身體用清水洗淨」。 這裡幾乎是 結 36:25 的語言重現「我必用清水灑在你們身上」。但作者刻意不引用以西結,因為他要把「潔淨」完全錨定在基督的獻祭上。
順服成為可能(Heb 8–10 的隱含邏輯)
希伯來書的倫理勸勉(10:19 以後)從不靠「你們要更努力」,而是建立在前提:你們已經被更新,你們已經可以親近神。 這只能成立在 結 36 式的人被改變 上。
五、直接比較總表
| 面向 | 耶利米 31 | 以西結 36 | 希伯來書的用法 |
|---|---|---|---|
| 焦點 | 新約的宣告 | 新人的創造 | 約已更新,人已可親近 |
| 主問題 | 約是否改變 | 人是否能順服 | 舊制度是否仍必要 |
| 是否直接引用 | 是 | 否 | 有策略性的選擇 |
| 功能 | 法律/立約論證 | 內在/聖靈更新 | 結合但分工 |
| 神學角色 | 論證基礎 | 隱含前設 | 合一完成於基督 |
六、一句話神學總結
〈希伯來書〉用耶利米 31 來「合法地宣告新約已立」,卻必須假定以西結 36,否則新約只會停留在紙面上。或更深一層地說:耶 31 解決「約的問題」,結 36 解決「人的問題」,而希伯來書宣告:兩者已在基督裡同時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