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羅新觀—Ridley College,Michael Bird


緒論

保羅一直是個具爭議性人物,不管是在安提阿、羅馬、哥林多、威登堡、雪梨、倫敦、或台灣,無論他過往人在哪裡,或人們在哪裡讀到他的書卷,都難免引發一番爭議。這種關於保羅觀點的詮釋所引發的多種觀點及爭論,今昔並無不同。

偶有學者聲稱需要新的洞見(insight),以提供新的方式來解讀保羅,能更理解他的意思。其中有些觀點建基於傳統的角度,有些則刻意尋求突破及創新。此時我來向大家闡述現今學術界研究「保羅觀點」的三種主要進路(approach),同時它們也具有許多爭議。理解保羅福音、背景、使命和目的的三個不同方法:一、保羅新觀(The New Perspective on Paul,簡稱NPP);二、猶太信仰中的保羅(Paul within Judaism);三、天啟的保羅(The Apocalyptic Paul)。這三個觀點,各有其獨特貢獻,對當代討論使徒保羅的論述具有深遠影響。

首先來談「保羅新觀」,這觀點在學術界已經大約五十年,爭論持續中。基督教傳統觀點認為保羅對猶太教的批評是因為猶太信仰是律法主義的信仰(legalistic),也就是認為猶太教教導了一種以行律法稱義(works righteousness)的教義;這種律法主義宣稱人必須透過行律法和善行得到救恩。宗教改革後,有些新教教徒解讀保羅神學時,將神人協作論及中世紀天主教的聖禮觀混入對保羅時期猶太教義的解讀;如此一來,就將教會初期反對保羅的猶太人看成類似改教時期反對馬丁路德觀點的某些基督徒一般。

馬丁路德認為保羅的恩典福音與猶太教靠遵守律法得救,彼此之間是對立的。馬丁路德認為保羅因信稱義的福音抨擊的是猶太的律法主義、天主教的律法主義,甚至其他以嚴守道德為得救基礎的基督教教導;請留意其對比,一方是猶太的律法主義,另一方是保羅的恩典教義。新教內部對猶太教的這種評論並非完全一致,也有一些持不同看法。許多猶太學者及研究猶太信仰的專家,長期以來抗議新教對「律法主義的猶太教」(Jewish legalism)的這種看法;他們認為這是一種醜化、對其文本的誤解,甚至是基於反猶的偏見。他們認為猶太教無論在舊約聖經中、第二聖殿時期文獻的文本中,甚至在後期的拉比文獻中,都不是以行律法稱義的信仰。他們聲稱猶太學者不但認知是上帝的恩典,且知道上帝使用不同方式來表達恩典。基督教傳統的共識認為保羅把猶太信仰看成律法主義的信仰,當這種共識被挑戰時,接下來引入的就是「保羅新觀」。保羅新觀的源頭是源自猶太信仰的新觀。如果能證明猶太教不是一種功德主義、自以為義和自我吹噓的宗教,對新約的研究,尤其是對使徒保羅和他的書信的研究,將帶來相當大的影響。

桑德斯革新運動(The Sanders Revolution

桑德斯(E. P. Sanders)1977年的經典之作《保羅與巴勒斯坦猶太教》(Paul and Palestinian Judaism)改變了研究保羅神學的格局。雖然過往的學者也提出過類似桑德斯的觀點,但桑德斯成功且有效地引入猶太教的新觀點,且帶出解讀保羅與猶太教的新觀點。桑德斯做了兩件重要的事:首先,將保羅神學當為標的來研究,以解答基督徒關於「因信得救或因行為得救」的問題;他選擇以宗教比較的方式,來比較保羅的信仰模式(pattern of religion)和巴勒斯坦猶太教的信仰模式。桑德斯的觀點是做比較而不是做對比。

桑德斯拒絶承繼19世紀基督教發展出來,對於第二聖殿時期猶太教的醜化觀點;此觀點將猶太教描述為只注重外顯、靠行為稱義(works righteousness)、和虛有儀式的宗教。桑德斯廣泛研究了拉比文獻、死海古卷、次經和偽經等著作,得出的結論: 這些原始資料顯示猶太教信仰的核心非常仰賴上帝的憐憫和聖約(covenant)之有效。桑德斯認為:在研究過的所有文獻中,「順服」為的是讓個人在聖約中有份,但人卻不是靠「順服」來賺取上帝的恩典。「順服」讓個人持續留在信仰的群體關係中,而群體則是領受恩典的對象。桑德斯認為,在巴勒斯坦的猶太信仰中,得救是上帝所賜的恩典,而行為是為了讓個人持續有份於聖約。

桑德斯的總結是:公元70年之前普遍存在於猶太信仰中的宗教模式,他將其統稱為「聖約律法主義」 (covenantal nomism),即「一個人是否有份於上帝的計劃是基於聖約,而聖約要求人必須做出正確的回應,就是要遵守上帝的誡命;當人犯了罪時,這聖約也提供了贖罪的方式作為補贖。」更完整的分析是:

(1) 上帝揀選了以色列人。

(2) 上帝頒布律法給他們,意味著:

(3) 上帝應許自己必保守此揀選,和

(4) 上帝要求以色列人要順服。

(5) 上帝獎賞順服的以及懲罰犯罪的。

(6) 律法提供贖罪的方法;而贖罪的結果是:

(7) 維持或重修上帝與以色列人的盟約關係。

(8) 所有因順服、贖罪和上帝的憐憫,而得以留在聖約中的人,都屬於將來必得救的群體。

因此,桑德斯對猶太教的解讀是:「揀選和最終蒙救贖是在於上帝的憐憫而非個人的成就」。這信仰模式之所以與保羅有關是因為:理解「猶太教新觀」需要有「保羅新觀」;意思是保羅的得救觀是由「基督是主」(the Lordship of Jesus)所塑造的,因此「在基督裡」(being in Christ)取代了「在聖約中」(being in the Covenant)。根據桑德斯的說法,保羅反對律法是因為律法並非上帝在基督身上所表彰的救贖之路。問題不是律法本身不好或不可能完全遵守;而在於它根本不是上帝救贖行動之意旨。桑德斯的核心主張簡而言之就是: 保羅認為猶太教的根本錯誤在:它並非信仰耶穌是基督。桑德斯後來梳理這個結論時表示: 保羅在他批評自己原生的猶太信仰時提到,猶太信仰並非相信基督,而是依賴「按肉體或宗族血緣」蒙揀選的功效;也因此在教會中,猶太人無法對外邦人給予平等的看待。

鄧恩接續桑德斯

桑德斯之後,鄧恩(James D. G. Dunn)是試圖重新評估「保羅和猶太信仰研究」的「後桑德斯學術浪潮」的學者,他是第一個創造「保羅新觀」一詞的人。如果猶太教不屬律法主義,那麼保羅認為它的問題到底是什麼呢?桑德斯的解決方案是: 保羅相信上帝在基督裡做了一件新事,而這件新事與依循舊的聖約所塑造的猶太信仰無關。但許多學者對於這種觀點不甚滿意,因為這說法似乎認為保羅只在強調摩西之約已經被廢除了。有些人爭辯說,保羅對猶太教的問題既不是律法主義,也不是聖約的冗餘,而是猶太教徒本身過於種族主義。公元一世紀的猶太人將信仰基督的外邦人排除在救恩之外,因為他們堅信自己才是被上帝揀選的。鄧恩的論點是:保羅認為律法引致猶太人把外邦人排除在上帝的義之外,但如今上帝的義已經顯明在基督身上。

根據鄧恩的說法,保羅的猶太同胞被他們自己過度熱心的種族優越蒙蔽了雙眼,他們強將以色列人與外邦人區分開,以致他們無法看到上帝透過基督耶穌已將外邦人帶進亞伯拉罕的大家庭中。鄧恩從加拉太書和羅馬書得出的結論認為:在保羅眼中,以色列人已經成為猶太宗教徒;他們把上帝以「恩典」揀選雅各成為「以色列」之聖約的焦點轉移到以律法為核心 (若果如此,雅各就不會被揀選了!),因律法主義是限制神恩的。猶太人認為他們被上帝揀選是要他們與外邦人分開,而不是蒙召走進外邦人當中。鄧恩說,保羅相信上帝使用基督使外邦人得以進入以色列的聖約中同享選民福份。但許多猶太人和猶太基督徒拒絕這主張,認為那會貶低了以色列人被上帝揀選的地位、身分及價值。

賴特的興起

賴特(N. T. Wright)是另一位著名的保羅新觀學者,他一直強調保羅是一位非常希伯來色彩的思想家。賴特在他的巨著Paul and the Faithfulness of God中,用了1500頁的篇幅來敘述保羅如何以彌賽亞為中心重新描繪猶太人的世界觀、象徵符號和他們的故事。賴特認為,以色列本應該是照向列國的光,但因不順服而重演了亞當的罪,以致長期被擄、流亡;這一切都因他們背約,因此承受了背棄聖約的懲罰。當時猶太的一些群體,包括大數人掃羅等熱心的法利賽人,都曾期望透過遵守聖潔律例、遠離罪人及背道者,奮力抵抗外邦權勢,期能使以色列得到拯救。但這些一廂情願的熱心反而使他們深陷於「國族之義」的泥沼中。聖經告訴我們上帝始終忠於祂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並透過亞伯拉罕的後裔,也就是以色列族及其後裔所出的彌賽亞,來祝福萬國;這應許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得以透過基督的跟隨者實現到萬邦中。賴特解讀保羅的觀點,認為以色列的問題包含了亞當的罪、流亡的詛咒、和種族主義。賴特認為保羅並非反對猶太教,而是相信上帝已經透過基督耶穌這末世的彌賽亞,使猶太信仰進入一個大的轉變。上帝在耶穌裡表現出祂的信實,將以色列的歷史遺產和盼望,帶向上帝所預定的目標。然而保羅的主張在以色列內部產生極大的分歧,因為不是每個猶太人都能接受耶穌就是彌賽亞。以色列需要耶穌,而不是他們的「國族之義」(national righteousness);另外,外邦人需要耶穌,而不是偶像或帝王崇拜。

唐納森(Terence Donaldson

在保羅新觀的學者中,唐納森是較被人忽略的。他特別處理關於保羅如何開啟對外邦人宣教的議題。唐納森以桑德斯的「聖約律法主義」做為前提,他同意猶太信仰是遵守恩約的信仰。無論是揀選或救贖都是出於上帝的恩典,而不是藉由人的努力成就的。唐納森認為保羅曾是熱心的法利賽人,保羅曾認為外邦人唯一得救的希望就是成為猶太教的歸信者,這就是為何保羅曾經向外邦人宣講割禮的原因(加五11)。信主之前保羅逼迫基督徒是因為基督徒所稱的福音與律法相對立,各自定義哪一類人將來會得救。保羅往大馬士革路上所發生的,使他對基督和妥拉(Torah)的信念產生了根本性的大反轉。保羅在歸信基督之前,認為基督耶穌和祂的跟隨者走的是另一條在律法之外的路;而保羅在歸信基督之後,反過來認為律法主義與基督信仰的教義無法相容,兩者是截然不同的道路。唐納森說到保羅的宣教觀的轉變,如今認為外邦人因為「在基督裡」,而能同享以色列族的義,並正式成為重新定義的「新以色列人」。唐納森認為,保羅視外邦基督徒在全新定義的亞伯拉罕家族裡,成為末世的歸信基督者。從今而後,後來的世代都將走到一條通往不同目的地的岔路口,一條是由種族和妥拉定義的舊以色列人的道路,另一條是由外邦教會重新定義的新以色列人的道路。

以上是桑德斯、鄧恩、賴特、及唐納森的觀點,讓我做一個總結。

保羅新觀的六個主要的重點及主題:

  1. 保羅新觀否認:猶太信仰是律法主義的信仰,也否認猶太教是以行為稱義的信仰。
  2. 保羅新觀認為:猶太人的問題是在他們自認為比外邦人更優越,應與外邦人分開。
  3. 保羅新觀認為:遵守律法之工是指以守安息日、飲食條例和割禮等,以這些律規來區分猶太人和外邦人;而這些行為並無法使人獲取救恩。
  4. 保羅新觀強調:族群的身份歸屬是得蒙救贖的重要因素。所以不是「我該如何行才能得救?」乃是要知道誰才是「上帝的選民」,你如何分辨?
  5. 保羅新觀認為:猶太人的身份問題和族群接納,是研究保羅神學的重點。
  6. 保羅新觀強調的議題包括「上帝的信實」、「聖約神學」和其他猶太的推理模式等。

綜觀來說,保羅新觀是從歷史的進路而非傳統進路來解讀保羅,植根於社會學而非神學;關注的是第一世紀猶太人與外邦人之間的關係,以及外邦人如何被接納融入教會大家庭的問題

(編註:本文為2021年11月1日華神戴紹曾博士紀念講座「21世紀保羅面面觀-爭議中的使徒」第一堂專題之內容)

支持保羅新觀的理由

第一,保羅新觀對保羅書信進行了歷史性的解讀,把這些書信從中世紀和改革宗神學的解讀中區分出來。換句話說,書信中的內容是為第一世紀關於猶太人身份、飲食規條、偶像崇拜和聖潔的問題進行議題設定(agenda setting),而不是像改革宗那樣辯論關於歸算的義(imputed righteousness),或被動與主動的服從。保羅更像一世紀的猶太人,而不是十六世紀的改革家。

第二,保羅新觀表明,古代猶太教中的「救贖」思想不能被簡化或貶低為猶太律法主義。想一想,在舊約中,出埃及記在西乃山之前,上帝頒佈律法給被救贖的人,而不是為了救贖被揀選的人民。揀選和出埃及在頒布律法之前—聽起來像是「聖約律法主義」 (covenantal nomism)!再者,某些文本如死海古卷,更是明確的強調上帝的憐憫:

至於我,如果我跌倒,上帝的憐憫將成為我永恆的救贖。如果我因肉體的罪而搖動,將因神永存的公義我能稱為義…祂會以祂的恩典挽回我,祂會以祂的憐憫使我稱義。祂會以祂真理的仁義和偉大的良善審判我,並赦免我所有的罪。祂會以公義洗淨我?面所有的不潔和後代的罪。(1QH 11.11-12)

此外,我們從《禧年書》(the Book of Jubilees)、羅馬史學家塔西陀(Tacitus)和使徒行傳十至十一章中得知,猶太人非常在意外邦人的污穢和偶像崇拜,並害怕被污染。

第三,保羅新觀對保羅的某些文本提供了合理的理解。如果你讀加拉太書和羅馬書,重點似乎是外邦人,並不是為了作基督徒而成為猶太人。上帝拯救外邦人,本乎恩,也因著信,而不是受割禮、守飲食規條和律法而皈依猶太教。在羅馬書二章25至29節,猶太人的身份,即盟約的成員身份,歸算給外邦人。如果外邦人是從聖靈生的,並且行善,上帝會判斷他們是猶太人。

在羅馬書三章28至29節,因信稱義的對立面不是律法主義,而是民族中心主義(ethnocentrism)。注意經文中「難道」這個詞。保羅說:「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難道神只作猶太人的神嗎?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嗎?是的,也作外邦人的神。」難道上帝只是猶太人的上帝?這是保羅新觀所關注的。

在加拉太書三章13至14節,基督為什麼而死?「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因為經上記著: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咒詛的。」是的,但為什麼基督「為我們」被咒詛?是為了我們可以上天堂,以致我們可以與上帝和好?不,聽聽保羅怎麼說:「這便叫亞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穌可以臨到外邦人,使我們因信得著所應許的聖靈。」保羅的回答是關於立約和救贖歷史,不是為了我的靈魂,而是為了接納外邦人進入屬神的「亞伯拉罕的後裔」,這就是基督在十字架上被詛咒的原因。

或者想想以弗所書的結構,在以弗所書二章8至9節中,我們有一個深刻的得救確據,即本乎恩,也因著信,而不是出於自己。但請注意以弗所書二章和三章的其餘部分,上帝已經拆毁了猶太人和外邦人之間敵對的牆,並使外邦人在基督裡成為猶太人的共同繼承人。我們在加拉太書二章11至14節中看到保羅新觀的最具說服力的觀點,即所謂的安提阿事件。?保羅說把種族區別引入教會是異端邪說,不能讓任何人感到次等,沒有人被要求坐在公車的後面,我們不能說「平等但分開」(qual but separate)。

我們不能只選擇聖潔而不選擇團結,我們不會說如果您的皮膚是這種顏色,或您屬於這個部落或族群,您就更接近上帝。地位和權力的象徵被十字架抹去,以支持新造的平等。我想說,「稱義」遠遠超過神將基督的義歸於我們。稱義就是上帝在新約中創造了一個具有新地位的新子民,作為新時代的預示。這對我們今天的教會來說,保羅新觀的理解是具獨特性和警告性的!

回應反對保羅新觀的批評

但是對保羅新觀的批評仍有許多,我們可以說很多來反擊。首先,說猶太教內根本沒有律法主義是不完全正確的。雖然恩典在猶太教確實無處不在,其功效和互惠的範圍也是如此(關於這一點可參考John Barclay的表述)。因此,猶太文學在上帝恩慈的救恩條件之性質、範圍等各方面都是多樣化的。我在讀博士期間抓住了這一點,我在斐洛(Philo)的《論犧牲》(De sacrificiis) 中發現了一個有趣的陳述。在那裡斐洛與他認識的人討論那些認為自己值得上帝眷顧的人。斐洛寫道:

雖然他們承認至高者是好事降臨在他們身上的原因,但他們仍然說他們是應得的,因為他們是謹慎的、勇敢的、有節制的、公正的,所以他們可以因此受到上帝的尊重並獲得他的恩惠……摩西斥責那些人說:「恐怕你心中說:這貨財是我力量,我能力得來的。你要記念耶和華你的神,因為得貨財的力量是他給你的,為要堅定他向你列祖起誓所立的約,像今日一樣」(申八17)。(Philo, Sac. 54-57 [Yonge])

這段話假設有一些猶太人,至少在亞歷山大,他們認為他們確實應得上帝的祝福,而其他像斐洛這樣的人堅持認為他們無法獲得這樣的祝福。這表示我們在猶太教中面臨著關於救贖及其應得的各種概念。一些人強調恩典,另一些強調行為,也有一些則強調兩者之間的調和。

如果猶太團體強調一個人必須做什麼才能得進神國、誰才是真正的猶太人、誰是背道者,或者局外人如何成為局內人;那麼你可以非常強調行為,或者做點事以確保「得救」。在一些猶太社會背景下,即使對救贖的神聖主動性表示肯定,但也可能會非常強調行為表現。

這正是我們在使徒行傳十五章1至5節和羅馬書四章4至5節中所發現的,猶太基督徒相信外邦人必須遵守律法才能得救,而保羅排除了任何以救恩為基礎的行為。其次,救贖不能被簡化為「社會包容」(social inclusion)。是的,將外邦人包括在內對保羅來說是個大問題。但如果那是真正的問題,保羅可以引用約拿書或創世記的某些經文,或以賽亞書中關於外邦人湧入錫安敬拜上帝的部分來做解釋。

保羅並不需要以十字架的話來證明神憐憫外邦人。所以,問題不僅僅是排斥外邦人,而是以色列和外邦人都在亞當中,都在罪的權勢之下,都需要被救贖。這表示罪和定罪的問題,基督就是答案。而解決方案就是,把以色列和外邦人從惡者手中救贖出來,達成教會合一。換句話說,我們與神縱向的和好,會產生橫向的和好。這就是賴特(N.T. Wright)稱在末世論和盟約方面的因信稱義。但有時,保羅新觀的倡導者過於狹隘地關注橫向或社會方面。

結論

保羅新觀試圖在第一世紀的猶太教背景下閱讀保羅,考慮到當時教會面臨的種族問題,關注外邦人的偶像崇拜和不潔,關注盟約的主題,並從歷史上思考保羅論述的意涵。保羅新觀的要點是有見地的指出:因信稱義就是因信團契(Justification by faith means fellowship by faith),重要的是恩典而不是種族

上帝的計劃是一個更新的以色列將改變世界,以色列將成為外邦人之光,因此猶太人和外邦人,在基督中一同得蒙救贖,也將平等地成為弟兄姐妹,一起敬拜,並透過聖靈和他們對上帝的愛連結在一起。

(編註:本文為2021年11月1日華神戴紹曾博士紀念講座「21世紀保羅面面觀-爭議中的使徒」第二堂專題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