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爾文如何看『罪的等級』與『神的公義』

加爾文其實在這裡走了一條「張力很強、但極其聖經化」的路:他同時肯定罪有等級,又堅決維護神審判的絕對公義,而且兩者一點都不矛盾。用 「一個核心前提、三個關鍵論斷、一個牧養性的結論」 來說明。


一、加爾文的核心前提(理解一切的鑰匙)

神的公義不是以「人彼此比較」為標準,而是以「人是否完全符合神的聖潔」為標準。這是加爾文《基督教要義》反覆強調的思想(I.2;II.1–2)。 一切關於「罪的等級」的討論,都必須站在「神的聖潔」而不是「人的相對道德」之下


二、第一個關鍵論斷

加爾文明確承認:罪有等級、有輕重。這一點常被誤解。其實加爾文從來不是「所有罪一樣嚴重論」者
在人間與神的治理秩序中,罪確實有輕重

加爾文寫道(要義 II.8 的精神):有些罪在外在行為、動機、後果上,顯然比其他罪更嚴重,因此在神的治理與審判中
承擔更重的責任與刑罰。

他特別提到:明知故犯 > 無知之罪,公然敗壞 > 隱密軟弱,傷害多人 > 僅影響自身,領袖犯罪 > 平信徒犯罪。 這完全呼應:

  • 路 12:47–48
  • 約 19:11
  • 雅 3:1

加爾文不否認「等級」


三、第二個關鍵論斷(真正的轉折點)

但在「稱義的法庭」前,任何一個罪都足以定人死罪,這是加爾文神學最鋒利的地方。他說得非常清楚(要義 II.1):人不是因為「罪多」才被定罪,而是因為「任何罪」都違背了神無限的聖潔。
為什麼?因為:神是無限聖潔的神,人是受造、有限的受造物,一次悖逆 = 否認神的主權。

雅各書 2:10「在一條上跌倒,就是犯了眾條。」 所以在「是否需要救贖」這個問題上:沒有可忽略的小罪沒有可用來自救的道德比較。這不是因為神苛刻,而是因為神真的聖潔


四、第三個關鍵論斷

神的公義不是只體現在「刑罰」,也體現在「秩序、比例與真實評價」,這是很多人忽略的加爾文面向。
對不信者:刑罰有比例

加爾文反對「地獄是一律無差別痛苦」的粗糙理解。他認為:神的審判是按真實的責任、光照與行為,刑罰反映罪的嚴重性,神不會「過度刑罰」。 公義不是平均,而是準確


對信徒:不是刑罰,而是評價與虧損

加爾文在解釋 林前 3:15 時特別指出:信徒不再承受刑罰,但仍要在神面前,為不忠心的生命承擔「虧損」。

這虧損不是地獄,而是:榮耀的減少,賞賜的失落,對浪費恩典的真實哀慟。 這也是神的公義


五、把三點放在一起(非常重要)

加爾文的整體邏輯是:

問題加爾文的回答
罪有等級嗎?
小罪會使人不需要基督嗎? 不會
神的審判公平嗎? 完全公平
信徒還會被定罪嗎? 不會
信徒的生命會被真實評價嗎? 一定會

六、一句「真正加爾文式」的總結

每一個罪都嚴重到需要基督的死;但神從不以不公義的方式審判任何一個人。或者用另一句話說:在十字架前,沒有可自誇的小罪;在審判中,沒有被忽略的真實差異。


七、牧養性的落點(這不是抽象神學)

加爾文這樣教導,不是為了製造恐懼,而是為了:

  • 讓驕傲的人閉口
  • 讓自義的人謙卑
  • 讓軟弱卻悔改的人得安慰
  • 讓真正的信徒敬畏又安穩

真正理解罪的等級,反而會更緊緊抓住恩典,而不是鬆懈。